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受理環境檢驗測定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之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
申請、申報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 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申報事項所需
檢附之審查資料詳如表一「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申請 (報) 資料一覽
表」,相關表格詳如表二至表十七,可逕至本所網站 (http://www.
niea.gov.tw) 下載使用。
三 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事項包括許可證
申請、增加檢驗室、增加檢測類別、增加檢測項目、展延、檢驗室搬
遷、復業、增加檢測報告簽署人。各項申報事項包括年度品質管制數
據資料、變更檢測機構名稱、變更檢驗室名稱、變更檢驗室地址 (原
地點不變,僅門牌號碼改變) 、變更檢驗室主管 (品保品管人員) 、
增加檢測人員、檢測人員離職。
四 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處理期
程:
許可證申請 一一○天
增加檢驗室 一一○天
增加檢測類別 一一○天
增加檢測項目 一一○天
展延 一八○天
檢驗室搬遷 一一○天
復業 一一○天
增加檢測報告簽署人 一一○天
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案於審查期間,
同一申請機構再提出新申請案,將併案審查,審查作業期程從新起計
。
五 檢測機構許可證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各項變更申請、申報事項書面
文件之填寫、整理規定如下:
(一) 表八需填報申請檢測項目所使用之各種儀器設備。
(二) 表九之一需填寫實際執行檢測之數據 (至少十五組以上) ,申請項
目之實際檢測數據不適用表九之一格式者 (採樣及噪音測定項目)
,則應填報表九之二。申請噪音檢測類別者,不需檢送表十,申請
噪音檢測類別展延者,不需檢送表十一。
(三) 同時申報檢測人員離職及增加時,表十三、表十七僅需附乙份即可
。
(四) 所使用之申請表若有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備用,但請使用與申請
表相同規格 (A4) 之紙張,並不得更改本表之格式。
(五) 申請機構所附之所有文件、影本,請自行縮小至與申請表相同大小
之規格 (A4) 。
(六) 申請機構請將檢具之證明文件、申請公文正本乙份、申請所需文件
及資料二份 (需檢送管理手冊之許可證申請案,除增加檢測項目需
管理手冊二份外,其餘需管理手冊七份。) 依序排列整齊以三孔檔
案夾裝訂,寄 (送) 達本所。
六 本所依申請案審查決議及核定事項,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申請機
構即據以辦理許可證請領或換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