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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放流水水質水量檢驗測定收費標準
民國 81 年 11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受委託檢驗測定放流水水質水量最高收費標準如左:
  一  生化需氧量:一、八○○元
  二  化學需氧量:一、六○○元
  三  懸浮固體:六五○元
  四  透視度:三○○元
  五  總餘氯:一、○○○元
  六  水溫:二○○元
  七  大腸菌類:一、六○○元
  八  氫離子濃度指數:三○○元
  九  氟化物 (不包含複合離子):一、八○○元
  十  硝酸鹽氮:一、六○○元
十一  氨氮:三、二○○元
十二  磷酸鹽 (以三價磷酸根計算):一、六○○元
十三  酚類:三、○○○元
十四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二、○○○元
十五  氰化物:二、五○○元
十六  礦物性油脂:二、五○○元
十七  動植物性油脂:二、五○○元
十八  溶解性鐵:二、一○○元
十九  溶解性錳:二、一○○元
二十  鎘:二、○○○元
二一  鉛:二、○○○元
二二  總鉻:二、○○○元
二三  六價鉻:一、六○○元
二四  有機汞:五、○○○元
二五  總汞:三、六○○元
二六  銅:二、○○○元
二七  鋅:二、○○○元
二八  銀:二、○○○元
二九  鎳:二、○○○元
三十  硒:三、○○○元
三一  砷:三、○○○元
三二  硼:二、○○○元
三三  硫化物:一、五○○元
三四  甲醛:三、○○○元
三五  多氯聯苯:一五、○○○元
三六  總有機磷劑 (如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等):
      一五、○○○元
三七  總氨基甲酸鹽 (如滅必蝨、加保扶、安丹、納乃得、丁基滅必蝨等
       ):一五、○○○元
三八  除草劑 (如丁基拉草、巴拉刈、二、四 -- 地、滅草、嘉磷塞等)
      :一五、○○○元
三九  安殺番:一五、○○○元
四十  安特靈:一五、○○○元
四一  靈丹:一五、○○○元
四二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一五、○○○元
四三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一五、○○○元
四四  阿特靈、地特靈:一五、○○○元
四五  五氯酚及其鹽類:一五、○○○元
四六  毒殺芬:一五、○○○元
四七  五氯硝苯:一五、○○○元
四八  福爾培:一五、○○○元
四九  四氯丹:一五、○○○元
五十  蓋普丹:一五、○○○元
五一  水量:三、五○○元
同一樣品檢驗第三十九至四四項之檢測項目,每增加其中任一檢測項目,
增收新台幣壹仟元。

第 3 條
前條之收費標準係指該檢測項目於同一批次僅委託一個樣品之標準。若同
一批次委託兩個以上樣品時,依左表計算之:
  ┌───────────┬───────────┐
  │ 同 一 批 次 樣 品 數 │  最 高 收 費 標 準   │
  ├───────────┼───────────┤
  │   二  至  九  個     │  八.五折/樣品      │
  ├───────────┼───────────┤
  │   十  至  四九   個  │  七.五折/樣品      │
  ├───────────┼───────────┤
  │   五十    個以上     │  七折/樣品          │
  └───────────┴───────────┘

第 4 條
委託單位與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簽訂契約者,每月總檢驗量達第三條同一批
次樣品數,其收費標準比照之。

第 5 條
本標準係指樣品檢驗測定費用,不含採樣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