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
│第│第│第│第│管音時│
│四│三│二│一│制 │
│類│類│類│類│區量段│
├─┼─┼─┼─┼───┤
│ │ │ │ │ 早 │
│75│65│55│45│ 、 │
│ │ │ │ │ 晚 │
├─┼─┼─┼─┼───┤
│ │ │ │ │ 日 │
│80│70│60│50│ │
│ │ │ │ │ 間 │
├─┼─┼─┼─┼───┤
│ │ │ │ │ 夜 │
│70│55│50│40│ │
│ │ │ │ │ 間 │
└─┴─┴─┴─┴───┘
一、時段區分
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
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夜間:指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指在噪音計上 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7-7129規定之噪音計、記錄器、分析器、處理器等。
五、測定高度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為宜。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
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
在10dB(A) 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
│修│L1│
│ │ │
│正│|│
│ │ │
│值│L2│
├─┼─┤
│-3│4 │
├─┼─┤
│ │5 │
│-2├─┤
│ │6 │
├─┼─┤
│ │7 │
│ ├─┤︵
│ │8 │單
│-1├─┤位
│ │9 │:
│ ├─┤dB(A)
│ │10│︶
└─┴─┘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負
責人不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
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 Lep)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
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五次變
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 (1)所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
定。又如圖 (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
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
得多於 2秒,如圖 (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僅1-2dB 之變動
情形,以 Leq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
H Leq表示之。
第 3 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
│第│第│第│第│管音時│
│四│三│二│一│制 │
│類│類│類│類│區量段│
├─┼─┼─┼─┼───┤
│ │ │ │ │ 早 │
│70│65│60│50│ 、 │
│ │ │ │ │ 晚 │
├─┼─┼─┼─┼───┤
│ │ │ │ │ 日 │
│80│75│65│55│ │
│ │ │ │ │ 間 │
├─┼─┼─┼─┼───┤
│ │ │ │ │ 夜 │
│65│55│50│40│ │
│ │ │ │ │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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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段區分
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但第三類、第四類管制區得延長
至十二時。
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夜間:指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指在噪音計上 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7-7129規定之噪音計、記錄器、分析器、處理器等。
五、測定高度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為宜。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
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
在10dB(A) 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
│修│L1│
│ │ │
│正│|│
│ │ │
│值│L2│
├─┼─┤
│-3│4 │
├─┼─┤
│ │5 │
│-2├─┤
│ │6 │
├─┼─┤
│ │7 │
│ ├─┤︵
│ │8 │單
│-1├─┤位
│ │9 │:
│ ├─┤dB(A)
│ │10│︶
└─┴─┘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負
責人不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距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
或騎樓下建築物外牆,向外一公處測定之。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
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 Lep)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
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五次變
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 (1)所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
定。又如圖 (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
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
得多於 2秒,如圖 (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僅1-2dB 之變動
情形,以 Leq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皂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
H Leq表示之。
第 4 條
管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
│最大音量│ 均能音量 │ 管音機 │
│(Lmax)│ ( Leq) │ │
├────┼──┬──┤ │
│ 第 第 │ 第 │ 第 │ 制 械│
│ 三 一 │ 三 │ 一 │ │
│ 、 、 │ 、│ 、 │ │
│ 四 二 │ 四 │ 二 │ 區量名 │
│ 類 類 │ 類 │ 類 │ │
├────┼──┼──┼────┤
│ │ │ │ 打 │
│ 100 │ 80 │ 75 │ 樁 │
│ │(65)│(50)│ 機 │
├────┼──┼──┼────┤
│ │ │ │ 壓空 │
│ 85 │ 75 │ 70 │ 縮氣 │
│ │(65)│(50)│ 機 │
├────┼──┼──┼────┤
│ │ │ │ 鑿 破 │
│ 85 │ 75 │ 70 │ 岩 碎 │
│ │(65)│(50)│ 機 機 │
├────┼──┼──┼────┤
│ │ │ │其挖壓推│
│ 80 │ 70 │ 70 │他土路土│
│ │ │ │ 機機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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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段區分
括弧內音量適用時段,在第一、二類管制區為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在第三、四類管
制區為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未加括弧者為其他時間適用。
二、管制區分類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指在操音計上 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7-7129規定之噪音計、記錄器、分析器、處理器等。
五、測定高度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為宜。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
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
在10dB(A) 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
│修│L1│
│ │ │
│正│|│
│ │ │
│值│L2│
├─┼─┤
│-3│4 │
├─┼─┤
│ │5 │
│-2├─┤
│ │6 │
├─┼─┤
│ │7 │
│ ├─┤︵
│ │8 │單
│-1├─┤位
│ │9 │:
│ ├─┤dB(A)
│ │10│︶
└─┴─┘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負
責人不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以工程周界外十五公尺位置測定之。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
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 Lep)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
數值,但各音源須同時符合表中之均意量(Leq)及最大音量(Lmax)。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則以連續五次變
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 (1)所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
定。又如圖 (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
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
得多於 2秒,如圖 (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僅1-2dB 之變動
情形,以 Leq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
H Leq表示之。
第 5 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
│第│第│第│第│管音時│
│四│三│二│一│制 │
│類│類│類│類│區量段│
├─┼─┼─┼─┼───┤
│ │ │ │ │ 早 │
│80│70│65│50│ 、 │
│ │ │ │ │ 晚 │
├─┼─┼─┼─┼───┤
│ │ │ │ │ 日 │
│85│80│75│60│ │
│ │ │ │ │ 間 │
├─┼─┼─┼─┼───┤
│ │ │ │ │ 夜 │
│65│55│50│40│ │
│ │ │ │ │ 間 │
└─┴─┴─┴─┴───┘
一、時段區分
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
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夜間:指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指在噪音計上 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7-7129規定之噪音計、記錄器、分析器、處理器等。
五、測定高度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為宜。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
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
在10dB(A) 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
│修│L1│
│ │ │
│正│|│
│ │ │
│值│L2│
├─┼─┤
│-3│4 │
├─┼─┤
│ │5 │
│-2├─┤
│ │6 │
├─┼─┤
│ │7 │
│ ├─┤︵
│ │8 │單
│-1├─┤位
│ │9 │:
│ ├─┤dB(A)
│ │10│︶
└─┴─┘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負
責人不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距離三公尺之位置測定。
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位置測定之。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 Lep)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
數值。
(一)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
Lmax)決定之。
(二)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
Leq )表示,其取樣時間須連續八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 2秒。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總統府公報第五五八七號19頁
總統府公報第五五八七號20頁
總統府公報第五五八七號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