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 汽油成分 (characteristic) :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
汽油引擎車輛污染排放者,包括苯 (Benzene) 含量、芳香烴 (Aro-
matics) 含量、烯烴 (Olefins) 含量、硫 (Sulfur) 含量、氧 (Oxy
gen) 含量、雷氏蒸氣壓 (RVP, Reid Vapor Pressure) 及蒸發體積
百分率等。
二 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車輛污染排
放著,包括硫含量及多環芳香烴含量等。
三 雷氏蒸氣壓: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點八
度(華氏一百度),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
四 蒸發體積百分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華氏兩百度
及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
五 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 (Oxygenates) 之總含氧量重量百
分比,常使用之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 (Methyl Tertiary
Butyl Ether,MTBE) 、乙基第三丁基醚 (Ethyl Tertiary-Butyl Et-
her, ETBE) 、第三戊甲基醚 (Tertiary-AmylMethyl Ether,TAME)
、異丙醚 (Diisopropyl Ether, DIPE) 、乙醇 (Ethanol) 及甲醇
(Methanol) 等。
六 汽油性能 (Performance) :指汽油使用於汽車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
(VOCs) 、氮氧化物 (NOx) 及毒性空氣污染物 (Air Toxics) 之污
染單位排放量。
七 複合模式 (Complex Model):指美國環保署發展,用於計算汽油性能
之電腦運算模式。其輸入參數為苯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硫
含量、氧含量、雷氏蒸氣壓、蒸發體積百分率,輸出參數為揮發性有
機物、氮氧代物及毒性空氣污染物。
第 3 條
汽油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如下表:
┌─────────────┬────────────────┐
│項 目│標準值 │
├─┬───────────┼────────────────┤
│成│苯含量 │1.0vo1% ,max │
│分├───────────┼────────────────┤
│標│硫含量 │275 ppmw,max │
│準├───────────┼────────────────┤
│ │雷氏蒸氣壓 │8.9 psi,max │
│ ├───────────┼────────────────┤
│ │氧含量 │2.0wt% ,max │
├─┼───────────┼────────────────┤
│性│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1,770mg/km,max │
│能├───────────┼────────────────┤
│標│毒性空氣污染物 │49.8mg/km,max │
│準│ │ │
│ │ │ │
├─┼───────────┴────────────────┤
│備│性能標準,使用複合模式 (Complex Model) 計算。 │
│註│ │
└─┴────────────────────────────┘
第 4 條
柴油之成分標準,如下表:
┌─────────────┬────────────────┐
│項 目│成分標準 │
├─────────────┼────────────────┤
│硫含量 │0.05 wt% ,max │
└─────────────┴────────────────┘
第 5 條
國內既存之油品煉製廠,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或生產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下列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其生產之汽油或柴油始得於國
內販賣:
一 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工廠基本資料、油品種類及最大年生產
量。
二 原油來源及煉製流程圖說。
三 汽油或柴油之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雷氏蒸
氣壓、氧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
體積百分率及上述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
項目為硫含量。
四 汽油或柴油成品儲槽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五 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
六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前項煉油廠無法達成前二條標準者,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或生產日
起九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
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改善期間,油品較其原有品質惡化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改善期限
,並依法從重處罰。
第一項既存之油品煉製廠,係指本標準發布前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者
。
第 6 條
國內新設之油品煉製廠,應檢具下列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其
生產之汽油或柴油始得於國內販賣:
一 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工廠基本資料、油品種類及最大年生產
量。
二 原油來源及煉製流程圖說。
三 汽油或柴油之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雷氏蒸
氣壓、氧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
體積百分率及上述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
項目為硫含量。
四 汽油或柴油成品儲槽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五 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
六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第 7 條
進口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石油業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汽油或柴油之輸入同意文件:
一 進口者基本資料、進口油品種類、來源國家及進口數量。
二 含油品品質規格之訂購合約書影本。
三 進口港區汽油或柴油儲槽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四 進口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或使用計畫。
五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第 8 條
國內油品煉製廠及進口者應對每批次(船次)汽油或柴油進行具代表性之
採樣分析工作,並依下列規定記錄及保存樣品:
一 記錄每批次生產或每船次進口時間、數量、編號及貯槽之編號。
二 記錄每批次(船次)採樣時間、數量及檢驗分析結果。
三 採集之樣品應保存三十天。
前項紀錄應按季於每季結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不定期至油品煉製廠、營業處所、油
品儲槽、油庫或銷售地點查核相關資料或檢測汽油或柴油品質,不符規定
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 10 條
本標準相關之採樣及檢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中國國家標
準 (CNS) 或依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認定之方法。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