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汽油成分(characteristic):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汽油引擎
      車輛污染排放者,包括苯(Benzene)含量、芳香烴(Aromatics)含量、烯烴
      (Olefins)含量、硫(Sulfur)含量、氧(
      Oxygen)含量、雷氏蒸氣壓(RVP,Reid Vapor Pr-essure)及蒸發體積百分率
      等。
  二、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車輛污染排放者,包
      括硫含量及多環芳香烴含量等。
  三、雷氏蒸氣壓: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點八度(華氏
      一百度),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
  四、蒸發體積百分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華氏兩百度及三百度
      之蒸發體積百分率。
  五、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Oxygenates)之總含氧量重量百分比,常
      使用之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MethylTertiary-Butyl Ether, MTBE)
      、乙基第三丁基醚(Ethyl Tertiary-ButylEther, ETBE)、第三戊甲基醚(
      Tertiary-Amyl Methyl Ether, TAME)、異丙醚(Diisopropyl Ether, DIPE
      )、乙醇(Ethanol)及甲醇(Metha-nol)等。
  六、汽油性能(Performance ):指汽油使用於汽車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
      、氮氧化物(NOx )及毒性空氣污染物(Air Toxics)之污染單位排放量。
  七、複合模式(Complex Model ):指美國環保署發展,用於計算汽油性能之電腦
      運算模式。其輸入參數為苯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硫含量、氧含量、
      電氏蒸氣壓、蒸發體積百分率,輸出參數為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及毒性空
      氣污染物。

第 3 條
  汽油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如下表:
┌──────────┬────────────┐
│    項      目      │   標      準      值   │
├─┬────────┼────────────┤
│  │    苯 含 量    │      1.0vol%,max       │
│成├────────┼────────────┤
│分│    硫 含 量    │      275ppmw,max       │
│標├────────┼────────────┤
│準│ 雷 氏 蒸 氣 壓 │      8.9psi,max        │
│性├────────┼────────────┤
│能│    氧 含 量    │      2.0wt%,max        │
│標├────────┼────────────┤
│準│揮發性有機物+氮│    1,770mg/km,max      │
│  │氧化物          │                        │
│  ├────────┼────────────┤
│  │ 毒性空氣污染物 │      49.8mg/km,max     │
├─┼────────┴────────────┤
│備│  性能標準,使用複合模式(Complex Model )│
│註│  計算。                                  │
└─┴─────────────────────┘

第 4 條
  柴油之成分標準,如下表:
┌──────────┬────────────┐
│    項      目      │   標      準      值   │
├──────────┼────────────┤
│    硫  含  量      │      0.05wt%,max       │
└──────────┴────────────┘

第 5 條
  國內既存之油品煉製廠,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或生產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
  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其生產之汽油或柴油始得於國內販賣: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及經營煉製業務許可證件影本、工廠基本
      資料、油品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
  二、原油來源及煉製流程圖說。
  三、汽油或柴油之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雷氏蒸氣壓、氧
      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及上述
      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項目為硫含量。
  四、汽油或柴油成品儲糟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五、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
  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前項煉油廠無法達成前二條標準者,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或生產日起九十日
  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
  年。
  改善期間,油品較其原有品質惡化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改善期限,並依法
  從重處罰。
  第一項既存之油品煉製廠,係指本標準發布前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者。

第 6 條
  國內新設之油品煉製廠,應檢具下列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其生產之汽
  油或柴油始得於國內販賣: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及經營煉製業務許可證件影本、工廠基本
      資料、油品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
  二、原油來源及煉製流程圖說。
  三、汽油或柴油之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電氏蒸氣壓、氧
      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及上述
      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項目為硫含量。
  四、汽油或柴油成品儲槽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五、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
  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第 7 條
  進口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汽油或柴油之輸入同意文件:
  一、進口者基本資料、進口油品種類、來源國家、煉油廠名稱及進口數量。
  二、汽油或柴油之原廠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雷氏蒸氣壓
      、氧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及
      上述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項目為硫含量。
  三、汽油或柴油進口港區儲槽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四、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或使用計畫。
  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第 8 條
  國內油品煉製廠及進口者應對每批次(船次)汽油或柴油進行具代表性之採樣分析
  工作,並依下列規定記錄及保存樣品:
  一、記錄每批次生產或每船次進口時間、數量、編號及貯槽之編號。
  二、記錄每批次(船次)採樣時間、數量及檢驗分析結果。
  三、採集之樣品應保存三十天。
  前項紀錄應按季於每季結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不定期至油品煉製廠、營業處所、油品儲槽、
  油庫或銷售地點查核相關資料或檢測汽油或柴油品質,不符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 10 條
  本標準相關之採樣及檢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中國國家標準(CNS?
  ^或依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認定之方法。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