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汽油成分(characteristic):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汽油引擎
車輛污染排放者,包括苯(Benzene)含量、芳香烴(Aromatics)含量、烯烴
(Olefins)含量、硫(Sulfur)含量、氧(
Oxygen)含量、雷氏蒸氣壓(RVP,Reid Vapor Pr-essure)及蒸發體積百分率
等。
二、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車輛污染排放者,包
括硫含量及多環芳香烴含量等。
三、雷氏蒸氣壓: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點八度(華氏
一百度),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
四、蒸發體積百分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華氏兩百度及三百度
之蒸發體積百分率。
五、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Oxygenates)之總含氧量重量百分比,常
使用之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MethylTertiary-Butyl Ether, MTBE)
、乙基第三丁基醚(Ethyl Tertiary-ButylEther, ETBE)、第三戊甲基醚(
Tertiary-Amyl Methyl Ether, TAME)、異丙醚(Diisopropyl Ether, DIPE
)、乙醇(Ethanol)及甲醇(Metha-nol)等。
六、汽油性能(Performance ):指汽油使用於汽車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
、氮氧化物(NOx )及毒性空氣污染物(Air Toxics)之污染單位排放量。
七、複合模式(Complex Model ):指美國環保署發展,用於計算汽油性能之電腦
運算模式。其輸入參數為苯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硫含量、氧含量、
電氏蒸氣壓、蒸發體積百分率,輸出參數為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及毒性空
氣污染物。
第 3 條
汽油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如下表:
┌──────────┬────────────┐
│ 項 目 │ 標 準 值 │
├─┬────────┼────────────┤
│ │ 苯 含 量 │ 1.0vol%,max │
│成├────────┼────────────┤
│分│ 硫 含 量 │ 275ppmw,max │
│標├────────┼────────────┤
│準│ 雷 氏 蒸 氣 壓 │ 8.9psi,max │
│性├────────┼────────────┤
│能│ 氧 含 量 │ 2.0wt%,max │
│標├────────┼────────────┤
│準│揮發性有機物+氮│ 1,770mg/km,max │
│ │氧化物 │ │
│ ├────────┼────────────┤
│ │ 毒性空氣污染物 │ 49.8mg/km,max │
├─┼────────┴────────────┤
│備│ 性能標準,使用複合模式(Complex Model )│
│註│ 計算。 │
└─┴─────────────────────┘
第 4 條
柴油之成分標準,如下表:
┌──────────┬────────────┐
│ 項 目 │ 標 準 值 │
├──────────┼────────────┤
│ 硫 含 量 │ 0.05wt%,max │
└──────────┴────────────┘
第 5 條
國內既存之油品煉製廠,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或生產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
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其生產之汽油或柴油始得於國內販賣: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及經營煉製業務許可證件影本、工廠基本
資料、油品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
二、原油來源及煉製流程圖說。
三、汽油或柴油之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雷氏蒸氣壓、氧
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及上述
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項目為硫含量。
四、汽油或柴油成品儲糟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五、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
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前項煉油廠無法達成前二條標準者,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或生產日起九十日
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
年。
改善期間,油品較其原有品質惡化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改善期限,並依法
從重處罰。
第一項既存之油品煉製廠,係指本標準發布前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者。
第 6 條
國內新設之油品煉製廠,應檢具下列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其生產之汽
油或柴油始得於國內販賣:
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及經營煉製業務許可證件影本、工廠基本
資料、油品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
二、原油來源及煉製流程圖說。
三、汽油或柴油之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電氏蒸氣壓、氧
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及上述
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項目為硫含量。
四、汽油或柴油成品儲槽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五、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
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第 7 條
進口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汽油或柴油之輸入同意文件:
一、進口者基本資料、進口油品種類、來源國家、煉油廠名稱及進口數量。
二、汽油或柴油之原廠檢測報告。汽油檢測項目包括苯含量、硫含量、雷氏蒸氣壓
、氧含量、芳香烴含量、烯烴含量、華氏兩百度與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及
上述八項數值輸入複合模式計算之性能數值;柴油檢測項目為硫含量。
三、汽油或柴油進口港區儲槽數量、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四、汽油或柴油銷售計畫或使用計畫。
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資料。
第 8 條
國內油品煉製廠及進口者應對每批次(船次)汽油或柴油進行具代表性之採樣分析
工作,並依下列規定記錄及保存樣品:
一、記錄每批次生產或每船次進口時間、數量、編號及貯槽之編號。
二、記錄每批次(船次)採樣時間、數量及檢驗分析結果。
三、採集之樣品應保存三十天。
前項紀錄應按季於每季結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不定期至油品煉製廠、營業處所、油品儲槽、
油庫或銷售地點查核相關資料或檢測汽油或柴油品質,不符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 10 條
本標準相關之採樣及檢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中國國家標準(CNS?
^或依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認定之方法。
第 11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