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左:
┌──────┬──────────┬────┐
│項 目│標 準 值 │單 位│
├─┬────┼──────┬───┼────┤
│ │總懸浮微│二十四小時值│二五0│μg/m^3 │
│懸│粒(TSP) ├──────┼───┤(微克/│
│浮│ │年幾何平均值│一三0│立方公尺│
│微├────┼──────┼───┤) │
│粒│粒徑小於│日平均值 │一二五│ │
│ │等於10微│ │ │ │
│ │米(μm) ├──────┼───┤ │
│ │之懸浮微│年平均值 │六五 │ │
│ │粒(PM10)│ │ │ │
├─┴────┼─────┬┴───┼────┤
│ 二氧化硫 │小時平均值│0.二五│ppm (體│
│ (SO**) ├─────┼────┤積濃度百│
│ │日平均值 │0.一 │萬分之一│
│ ├─────┼────┤) │
│ │年平均值 │0.0三│ │
├──────┼─────┼────┼────┤
│二氧化氮 │小時平均值│0.二五│ppm (體│
│(NO**) ├─────┼────┤積濃度百│
│ │年平均值 │0.0五│萬分之一│
│ │ │ │) │
├──────┼─────┼────┼────┤
│一氧化碳 │小時平均值│三五 │ppm (體│
│(CO) ├─────┼────┤積濃度百│
│ │八小時平均│九 │萬分之一│
│ │值 │ │) │
├──────┼─────┼────┼────┤
│臭氧 │小時平均值│0.一二│ppm (體│
│(O**) ├─────┼────┤積濃度百│
│ │八小時平均│0.0六│萬分之一│
│ │值 │ │) │
├──────┼─────┼────┼────┤
│鉛 │月平均值 │一.0 │μg/m^3 │
│(Pb) │ │ │(微克/│
│ │ │ │立方公尺│
│ │ │ │) │
└──────┴─────┴────┴────┘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左: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第 4 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研究判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5 條
空氣品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