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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標準
民國 8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左:
  ┌──────┬──────────┬────┐
  │項        目│標      準      值  │單    位│
  ├─┬────┼──────┬───┼────┤
  │  │總懸浮微│二十四小時值│二五0│μg/m^3 │
  │懸│粒(TSP) ├──────┼───┤(微克/│
  │浮│        │年幾何平均值│一三0│立方公尺│
  │微├────┼──────┼───┤)      │
  │粒│粒徑小於│日平均值    │一二五│        │
  │  │等於10微│            │      │        │
  │  │米(μm) ├──────┼───┤        │
  │  │之懸浮微│年平均值    │六五  │        │
  │  │粒(PM10)│            │      │        │
  ├─┴────┼─────┬┴───┼────┤
  │ 二氧化硫   │小時平均值│0.二五│ppm (體│
  │ (SO**)     ├─────┼────┤積濃度百│
  │            │日平均值  │0.一  │萬分之一│
  │            ├─────┼────┤)      │
  │            │年平均值  │0.0三│        │
  ├──────┼─────┼────┼────┤
  │二氧化氮    │小時平均值│0.二五│ppm (體│
  │(NO**)      ├─────┼────┤積濃度百│
  │            │年平均值  │0.0五│萬分之一│
  │            │          │        │)      │
  ├──────┼─────┼────┼────┤
  │一氧化碳    │小時平均值│三五    │ppm (體│
  │(CO)        ├─────┼────┤積濃度百│
  │            │八小時平均│九      │萬分之一│
  │            │值        │        │)      │
  ├──────┼─────┼────┼────┤
  │臭氧        │小時平均值│0.一二│ppm (體│
  │(O**)       ├─────┼────┤積濃度百│
  │            │八小時平均│0.0六│萬分之一│
  │            │值        │        │)      │
  ├──────┼─────┼────┼────┤
  │鉛          │月平均值  │一.0  │μg/m^3 │
  │(Pb)        │          │        │(微克/│
  │            │          │        │立方公尺│
  │            │          │        │)      │
  └──────┴─────┴────┴────┘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左: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第 4 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研究判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5 條
  空氣品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