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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行
    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  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汽油引擎汽車於排氣管直
    接測定,機器腳踏車於排氣管密套長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測定
    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濃度。
三  目測判定:指由經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
    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定交通工
    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四  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
    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  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新車抽驗係指車輛經
    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對其空氣
    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新車申請牌照檢驗係指新車於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  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
    檢驗。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依本法第四十條規
    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不定期檢驗係
    指車輛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
    檢驗。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係指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重行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
    情形所為之檢驗。
七  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
    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  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其他
    非生產線生產方式製造之車輛。
九  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
    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車輛。
十  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一三六公斤後之重量。所稱汽車空車
      重量係指汽車在未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
      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規定配
      件 (備胎與工具) 情況下之重量。
十一  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十二  替代清潔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
      、氫氣、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類之燃料。

第 3 條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管排放一氧化碳 (CO) 、碳氫化合物 (
HC) 、氮氧化物 (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規定
如左表:

第 4 條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繫汽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 (HC
) 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第 5 條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 (CO) 、碳氫化合物 (
HC) 、氮氧化物 (NOx)  、甲醛 (HCHO) 、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
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6 條
機車腳踏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 (CO) 、碳氫化合物 (HC) 、氮氧化物 (
 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
,分目測判定與儀器測定,規定如左表:

第 7 條
機器腳踏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 (HC) 之標準,規定如
左表:
┌─┬───┬─┬─────┬────┬───────────┐
│交│污染物│施│適用情形  │排放標準│備                  註│
│通│      │行│          │        │                      │
│工│      │日│          │        │                      │
│具│      │期│          │        │                      │
│種│      │  │          │        │                      │
│類│      │  │          │        │                      │
├─┼───┼─┼─────┼────┼───────────┤
│機│曲軸箱│7│新車型審驗│不得排放│一、76  年 12 月 31 日│
│器│吹漏氣│7│新車檢驗  │到大氣  │    以前量產之國產車型│
│腳│中 HC │年│          │        │    ,於 78 年1月1日│
│踏│      │7│          │        │    以後出產者,須達本│
│車│      │月│          │        │    標準。            │
│  │      │1│          │        │二、77  年 1  月 1  日│
│  │      │日│          │        │    以後量產之國產車及│
│  │      │  │          │        │    裝船之進口車,須達│
│  │      │  │          │        │    本標準。          │
│  ├───┼─┼─────┼────┼───────────┤
│  │油箱、│80│新車型審驗│每次測試│一、80  年6月 30 日以│
│  │化油器│年│新車檢驗  │2克    │    前量產之國產車型,│
│  │蒸發氣│7│          │        │    於 81 年7月1日以│
│  │中 HC │月│          │        │    後出廠者,須達本標│
│  │      │1│          │        │    準。              │
│  │      │日│          │        │二、80  年7月1日以後│
│  │      │  │          │        │    量產之國產車及裝船│
│  │      │  │          │        │    之進口車,須達本標│
│  │      │  │          │        │    準。              │
└─┴───┴─┴─────┴────┴───────────┘

第 8 條
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左表:
┌─┬─┬───────┬──────────────────┐
│交│施│排放標準      │                                    │
│通│行├───────┤                                    │
│工│日│日測判定      │備                                註│
│具│期├───────┤                                    │
│種│  │粒狀污染物    │                                    │
│類│  │(不透光率%)│                                    │
├─┼─┼───────┼──────────────────┤
│火│發│              │一、允許起動時(引擎起動及列車機車油│
│車│布│              │    門進段加速過程中)十秒內不超過不│
│  │日│    40      │    透光率六十%。                  │
│  │  │              │二、目測不透光率四十%,相當於林格曼│
│  │  │              │    二號。                          │
├─┼─┼───────┼──────────────────┤
│船│發│              │一、允許主動推進動力 3000kw 以上之船│
│舶│布│              │    舶起動時二十秒內,3000kw  以下之│
│  │日│    40      │    起動時十秒,不超過不透光率六十%│
│  │  │              │    。                              │
│  │  │              │二、目測不透光率四十%,相當於林格曼│
│  │  │              │    二號。                          │
└─┴─┴───────┴──────────────────┘

第 9 條
本標準未規定之測定方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

第 10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已另定開始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