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網際網路電子
資料傳送,確保電子文件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電子憑證 (以下簡稱憑證) :將申請人提供之身分資訊 (含申請人基
本資料及電子郵箱位址) 以程式產生之識別碼並結合憑證核發機關之
資訊 (含識別碼、名稱及有效期限等) ,以特定演算法產製,可據以
識別身分之電子編碼。
二 電子認證:確定憑證來源是否正確及有效之行為。
三 憑證密碼:線上申請憑證過程,由申請人自行設定之密碼,由其保管
,作為取回及使用憑證之重要識別資訊。
四 身分辨識碼 (簡稱辨識碼) :申請人於上線提供身分資訊後,經程式
處理產生惟一之電子編碼字串組,於審查通過申請後,遞交予申請人
,供驗明其身分及取回憑證使用。
五 憑證終止:永遠停止憑證的效力。
六 憑證凍結:暫時停止憑證的效力。
第 3 條
本署得對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政府機關 (構)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本署得提供下列電子憑證服務項目:
一 關於憑證之使用事宜。
二 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作業之管理與查詢服務。
三 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之資訊技術諮詢。
四 其他環保電子認證相關事項。
前項之工作由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辦理。
第 4 條
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路
憑證申請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輸入
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二 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 (構) 須於用戶
合約書 (附件) 加蓋機關 (構) 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於用
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前述用戶合約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三 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四 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
etrive.htm) ,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本項
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示完成
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法取回憑
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使他人
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
乙
之電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以下稱認證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以乙方申
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分確認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
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 (以時間在先者為準) 之時,
即自動生效。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其中任一項,應主
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生任何影響。
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情形
,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甲方依第一條認證辦法之規定終止乙方電子憑證後,本合約自動
失效。
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 則:
一 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勾選項目) ,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書具
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 (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設立登記證影本)
二 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 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蔡勳雄
立 約 人:
*乙 方:
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
*地 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位址: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如為自然人只須填寫標記*者)
第 5 條
註冊資料變更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用戶之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註冊,惟可免附
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如其繼續使用該憑證,致衍生之錯誤認
證或造成損害,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變更時,須向本署申請變更,不影響憑
證之使用。
第 6 條
憑證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 用戶應妥善保管其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以防止遭危害、洩漏、
竄改、遺失或冒用。用戶有前述疑慮時,須主動向本署以電話、電子
郵件、傳真、信函或本人攜帶書面證明資料親洽本署辦理憑證凍結,
經本署確認屬實得停止核發或終止該憑證。於終止憑證前,如有相關
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二 本署電子認證作業係依據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辨識用戶身
分,至於其實際使用者是否確為用戶本人,本署不負辨認之責。用戶
對本署所發給之辨識碼及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故意、
過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盜用時,用戶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或憑證遺失、遭竊、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用
戶不欲繼續使用其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其憑證。於終止憑證
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本署得視需要保存用戶憑證及電子認證資料,供電子文件爭議糾紛處
理之用,並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申
請人個人資料安全。
五 憑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用戶欲繼續使用者,以經本署憑證簽章
加密之電子郵件向本署申請憑證重發。重發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 7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經用戶同意,逕行終止憑證:
一 申請憑證提供不實資料者。
二 確知用戶之憑證已遭未經授權之使用、偽造或竄改。
三 憑證有效期滿者。
四 確知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者。
五 違反法令規定者。
如用戶死亡、裁撤或解散時,其親屬或清算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
憑證資料,向本署請求終止該用戶之憑證。
本署如因政策變更或資訊作業調整,得於一個月公告後暫停或終止全部或
部分憑證核發作業,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依本辦法之程序所建置之憑證終止資訊,本署得於網頁為必要之公告。
第 8 條
用戶使用本署所核發之憑證,須依照本署網頁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運用
、操作不當,致其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自行承擔。
本署核發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若因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 (如:
地址、電話、負責人、機關首長等) 變動,該憑證仍具效力,用戶不得以
資料不符為由,否認該電子文件之發送行為。
使用憑證時,相關當事人均應事先查驗憑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本署之憑證服務如因機線設備障礙、阻斷等理由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用戶
應儘速循其他途徑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資料傳送,不得以前開理由,作為
延遲或未辦理申報之事由。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