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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細懸浮微粒(PM2.5)健康影響及建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之研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細懸浮微粒(PM2.5 )健
    康影響及管制研究事宜,特設置細懸浮微粒(PM2.5 )健康影響及建
    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之研究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健康影響研究之諮詢。
(二)關於建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研究之諮詢。
(三)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健康影響研究計畫書及執行成果之審查
      。
(四)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之諮詢
(五)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成分、來源與成因分析之諮詢。
(六)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管制工作之諮詢。
(七)關於本署與衛生福利部合作辦理之「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
      之研究」計畫執行之監督。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政務副署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署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小組以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並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增加。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六、基於利益迴避原則,本小組委員不得參與「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
    影響之研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