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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全文內容: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如下:
一、「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
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若無法依上述予以判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