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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受民間捐款鼓勵檢舉重大水質污染案 件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專案執行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一、茲有關心環境保護之熱心人士捐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新
    臺幣四百萬元整,作為檢舉新北市、桃園縣、臺南市、高雄市等四縣
    市環境污染案件之獎金,為利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本署檢舉新北市、桃園縣、臺南
    市、高雄市等四縣市之重大水質污染案件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為限
    。

三、前點所稱重大水質污染案件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係指經本署依其
    污染事實裁處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四、檢舉人應敘明違法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逕向
    本署所設專案檢舉信箱(epap0@epa.gov.tw;臺中郵政第 47-93  號
    信箱)檢舉,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佐證資料。

五、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違反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者。
(二)檢舉事證來源為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檢舉。
(四)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五)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六)檢舉案件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實。

六、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應送交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未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改以本署獎勵民眾舉發污染
    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審核後發給獎金。
    專案審查小組由本署署長指定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
    議主席。另設委員五人,由本署相關單位之代表四人及捐款人或捐款
    人代表一人擔任。
    審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七、檢舉獎金發放原則及給與方式
(一)發放原則
      1.每一縣市檢舉獎金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於該縣市檢舉獎金額
        度發放完畢後停止核發,改以本署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
        點規定審核後發給獎金。
      2.檢舉案件以送交專案審查小組之順序進行審查,每案檢舉獎金以
        裁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二為計算標準,每案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
        一百萬元為限。
      3.該縣市檢舉獎金餘額不足以支付檢舉案件依前目規定計算應受獎
        勵金額時,以該餘額全數發給,檢舉人不得異議。
(二)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
      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發給之
      金額平均分配之。
(三)經審查核定給與檢舉獎金之案件,由本署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應於
      接獲通知後起算三十日內領取獎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四)本檢舉獎金發放,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

八、檢舉案件之受理、審查及發給獎金,均由政風單位監督以保密方式進
    行,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九、本要點於捐款使用完畢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