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有關心環境保護之熱心人士捐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新
臺幣四百萬元整,作為檢舉新北市、桃園縣、臺南市、高雄市等四縣
市環境污染案件之獎金,為利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本署檢舉新北市、桃園縣、臺南
市、高雄市等四縣市之重大水質污染案件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為限
。
三、前點所稱重大水質污染案件及事業廢棄物污染案件,係指經本署依其
污染事實裁處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四、檢舉人應敘明違法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逕向
本署所設專案檢舉信箱(epap0@epa.gov.tw;臺中郵政第 47-93 號
信箱)檢舉,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佐證資料。
五、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違反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者。
(二)檢舉事證來源為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
(三)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檢舉。
(四)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五)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
(六)檢舉案件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實。
六、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應送交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未符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檢舉案件,改以本署獎勵民眾舉發污染
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審核後發給獎金。
專案審查小組由本署署長指定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會
議主席。另設委員五人,由本署相關單位之代表四人及捐款人或捐款
人代表一人擔任。
審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
七、檢舉獎金發放原則及給與方式
(一)發放原則
1.每一縣市檢舉獎金總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於該縣市檢舉獎金額
度發放完畢後停止核發,改以本署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
點規定審核後發給獎金。
2.檢舉案件以送交專案審查小組之順序進行審查,每案檢舉獎金以
裁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二為計算標準,每案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
一百萬元為限。
3.該縣市檢舉獎金餘額不足以支付檢舉案件依前目規定計算應受獎
勵金額時,以該餘額全數發給,檢舉人不得異議。
(二)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
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以該案件發給之
金額平均分配之。
(三)經審查核定給與檢舉獎金之案件,由本署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應於
接獲通知後起算三十日內領取獎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四)本檢舉獎金發放,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
八、檢舉案件之受理、審查及發給獎金,均由政風單位監督以保密方式進
行,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九、本要點於捐款使用完畢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