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
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業務,協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
下簡稱本法)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相關制度建立與審查,特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署署長遴聘後組成,並指定一
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
理會執行秘書兼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署得通知有關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公共衛生等領域之民間團體推
薦人選經本署遴選後擔任本推動小組委員。
三、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簡
稱風險評估辦法)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以下簡稱
風險評估計畫書)之審查。
(二)依本法提出之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報告、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下合稱
風險評估報告)有關下列事項審查:
1.評估作業使用之方法、模式、情境、參數調查與資料來源等內容
之合理性與完整性。
2.搭配整治目標擬採用風險管理措施時,評估作業對應使用之參數
、情境設定等內容之合理性。
3.評估作業所涉及相關採樣檢驗及相關調查作業執行與資料之完整
性。
(三)依本法訂定之風險評估方法內容修訂、參數項目及資料更新等相關
提議事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依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
見書附於本小組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六、本小組進行風險評估計畫書及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就個案污染場址性質,指定本小組成員中三人至五人,召開初
審查會議審查前點第二款規定各項內容,並作成審查會議結論。屬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由利害關係者推薦經本署同意之專家
、學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參與審查。
前項初審查會議審查結論應提報本小組會議審查作成決議。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主席,由參與審查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
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