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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遴選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
    員執行業務成效,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係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設
    置,並向直轄市或縣(市)機關申請核定之下列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四)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五)環境用藥販賣、製造業專業技術員
(六)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員。

三、遴選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並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職責而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得
    報名參選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
(一)參加遴選時,業已擔任任職機構之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達
      一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三)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本人及其任職機構,於遴選年度前一年
      至遴選期間內,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者。
(四)現居中華民國境內,品德端正,近三年內無不良紀錄,有具體從事
      環境保護工作優良事蹟,足資接受全國表揚者。

四、報名方式:由下列機關(構)填具報名表(格式如附表)並檢附第三
    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年度報名開始一個月內向本署辦理單位報
    名參選:
(一)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任職機構。
(二)任職機構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五、遴選方式:
(一)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就報名之環
      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進行評選,評選結果並陳報署長後核定。
(二)評選程序分初選、複選二階段。初選就書面資料依第三點規定予以
      查證、篩選;複選分定期及不定期評選,評選之評分標準或選拔程
      序等,由評選小組成員會商,必要時,得邀請環境保護專責(技術
      )人員親自向評選小組說明或由評選小組選派代表實地查證。

六、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表揚名額每年以十名為限,並依
    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
    藥販賣(製造)業、病媒防治業專各類分別遴選;經評選小組認定特
    定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未達評分標準者,得從缺之。但
    同一年度同類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之遴選,最多不得逾五名。

七、本署得以頒發紀念獎章、並印製優良事蹟實錄或邀請傳播媒體報導等
    方式公開表揚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

八、評選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並得委託有關機構執
    行。

九、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相關預算項目內支應
    。

十、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相關預算項目內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