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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辦理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
    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
    ,依據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一五九次會議決議,特設置南
    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
    查結論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樹谷園區)開發計畫變更案環境
      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之監督。
(二)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
      結論執行情形之監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會事務,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派員兼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六人:
(一)機關委員五人,分別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臺南市新市區公所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派員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七人。
(三)民間團體與居民代表共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勘
    查。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或進行勘查作
    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