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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壹、一般規定
一、各級環保單位及人員於受理或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依本要點規定
    ,嚴防洩密,以保障、維護人民權益。

貳、行政作業之保密規定
二、報案專線受理陳情案件時,應製作處理管制單兩聯,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第一聯作為回覆陳情人及案件追蹤管制用,應於右上角標示「有關
      陳情人之相關資料請予保密」等字樣,並責由專人妥善處理保管。
(二)第二聯責付稽查人員簽報並為執行稽查處理用。

三、製作公文書函時不得逕採或引述陳情人之語態。

四、通知被陳情對象及陳情人之書函,應以雙稿為之,不得留下可資辨認
    陳情人身份之有關資料。

五、遇有採訪或查詢案件處理情形時,應先登記訪查者之姓名、電話、地
    址等資料,經查核後就處理情形回電告之,不得將原登錄之陳情人姓
    名、身份、電話、地址、語音等資料洩漏,以防查詢者冒用身份,取
    得資料。

六、需回覆之案件,應指派忠誠可靠人員辦理回覆、保管有關案件資料及
    定期對列管案件執行追蹤管制事宜。

參、實地稽查之保密規定
七、環保人員查處陳情案件時,應恪遵對事不對人原則,不可藉詞係人民
    陳情或出示陳情案件資料以作為執行稽查之托辭。

八、執行現場查處作業應有兩人以上同行,如發現其他同仁涉有危害保密
    之虞時,應勸告制止,其不聽勸告制止或已發生洩密事件者,應立即
    向長官報告。

九、各級主管人員、人事查核人員應加強外勤人員之保密宣示,並主動查
    察,以防範陳情資料洩漏或遺失之事件發生。

肆、陳情案件洩漏之處理規定
十、環保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陳情案件資料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
    漏、遺失時,應即向機關主管報告,並迅速為左列處理:
(一)建議或聯繫有關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
      害。
(二)通知負有查處洩密責任之單位,調查洩密之原因並研判其責任歸屬
      ;其為遺失資料者,並應儘量設法尋回。
(三)研究改進陳情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

伍、附則
十一、凡環保人員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因而洩密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
      處分,該管長官倘知情而不立即處置者,應受連帶懲處。

十二、本要點經本署署務會報通過,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