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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
    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申請之審議相關作業,特設
    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
      之政策制度規劃及研擬。
(二)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
      申請之審議。
(三)減量方法申請之審議。
(四)釐清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
      減量相關事項之疑義。
(五)其他有關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
      自願減量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由署長指定副
    署長及本署同仁一人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民間
    團體代表組成。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連任一次
    。
    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本會任務之專業技術或法律政策等相關背景,由
    機關或民間團體推薦,聘派兼之。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
    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五、本會得分設下列專案小組,作成審查意見,提送本會審議:
(一)減量方法專案小組:協助審議減量方法認可申請,並釐清相關疑義
      。
(二)減量審查專案小組:協助審議抵換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非總
      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自願減量申請,並釐清相關疑義。
    前項專案小組委員,由審議會委員選任之,可同時出任兩組,並由該
    組選任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就同一申請案件所為之審查,以三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小
    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會會務由署長指派專責單位辦理,相關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人員派
    兼之。

七、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出席
    ,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實地勘查。

八、本會委員、專案小組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
(二)與該審議計畫有利害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命
    其迴避。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