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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本規範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二、開發單位提送之說明書、評估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
    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政
    府政策評估說明書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等環
    境影響評估書件(以下合稱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應依本規範製
    作電腦檔案。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紙本文件:指環評書件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紙本式檔案。
(二)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影像
      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簡稱 PDF),是一
      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字體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
      PostScript  語言相同之繪圖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
      資料。

四、開發單位製作電腦檔案時,應採可攜式文件格式(PDF) 為儲存格式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原書件檔案資料為電腦檔案者,應以一個章節為一個檔案方式,直
      接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二)原書件檔案資料為紙本文件者,應於掃瞄數位化為電子影像檔案後
      ,再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三)原書件檔案資料同時包括電腦檔案與紙本文件者,其 PDF  檔案應
      進行檔案合併作業。
(四)製作環評書件初稿電腦檔案時,應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參酌「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
      字號、戶籍地址、居所、出生年月日等)之版本,製作定稿本電腦
      檔案時,則應分別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及未塗銷個人資料二種版本
      。塗銷個人資料時,原書件檔案資料為電腦檔案者,應先刪除個人
      資料後,再行轉檔成 PDF  檔案;原書件檔案資料為紙本文件者,
      應先塗黑個人資料後,再進行掃瞄及轉檔成 PDF  檔案作業。

五、製作電子影像檔案時,應依附表所定解析度及色階格式辦理,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維持影像完整及清晰。
(二)避免歪斜,與原件頁面比較不超過 3°。
(三)避免產生黑邊、污點、跳漏頁及折角。

六、儲存檔案名稱之編排,以章節為單元各自製成一個檔案。
    章節命名以章節代碼及序號依序組成。章節代碼採大寫英文字母 C,
    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目錄 00 編起。附錄代碼採大寫英文
    字母A,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附錄目錄 00 編起。
    無編製章節者,採中文字「全文」編之。

七、電腦檔案之頁面編排次序及內容,應與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完全一
    致。

八、檔案儲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不得設有開啟密碼。
(二)錄製於 640MB  以上之唯讀式光碟片中。

九、檔案儲存後,應於光碟片外之包裝標籤,記錄下列事項:
(一)開發行為名稱。
(二)開發單位名稱。
(三)版本別(已塗銷個人隱私資料、未塗銷個人隱私資料)。
(四)光碟片數量及序號。
(五)製作完成日期。

十、開發單位製作之電腦檔案,應併同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提送環保主
    管機關。

十一、開發單位所送電腦檔案如有與環評書件定稿本不一致時,以定稿本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