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規範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開發單位提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評
估書) 定稿本,應依本規範製作電腦檔案。但相關資料、文件、數據
等以附錄形式編製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紙本文件: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
紙本式檔案。
(二) 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影像
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 可攜式文件格式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簡稱 PDF) ,是一
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字體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
PostScript 語言相同之繪圖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
資料。
四 開發單位製作電腦檔案時,應採可攜式文件格式 (PDF) 為儲存格式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原書件檔案資料為電腦檔案者,應以一個章節為一個檔案方式,直
接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二) 原書件檔案資料為紙本文件者,應於掃瞄數位化為電子影像檔案後
,再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 PDF 檔案。
(三) 原書件檔案資料同時包括電腦檔案與紙本文件者,其 PDF 檔案應
進行檔案合併作業。
五 製作電子影像檔案時,應依附表所定解析度及色階格式辦理,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 維持影像完整及清晰。
(二) 避免歪斜,與原件頁面比較不超過 3°。
(三) 避免產生黑邊、污點、跳漏頁及折角。
六 儲存檔案名稱之編排,以章節為單元各自製成一個檔案。
章節命名以章節代碼及序號依序組成。章節代碼採大寫英文字母 C,
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目錄 00 編起。
七 電腦檔案之頁面編排次序及內容,應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定稿
本完全一致。
八 檔案儲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檔案不得設有開啟密碼。
(二) 錄製於 640MB 以上之唯讀式光碟片中。
九 檔案儲存後,應於光碟片外之包裝標籤,記錄下列事項:
(一) 開發行為名稱。
(二) 開發單位名稱。
(三) 光碟片數量及序號。
(四) 製作完成日期。
十 開發單位製作之電腦檔案,應併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定稿本,
提送環保主管機關備查或認可。
十一 開發單位所送電腦檔案如有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定稿本不一
致時,以定稿本為準。
十二 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