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接受本署補助計畫或活動之
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
證之整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受補助單位,係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
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備妥各
項資料,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相關業務單位審核同意,核定受補
助金額及其指定補助項目之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
三、本署補助經費之撥款方式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或執行期程在六個月以
內之計畫或活動,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或活動實際執行完成,檢送
領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送本署辦理一次撥付。
(二)受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或執行期程在六個月以上之計畫或活動
,分二次撥付,第一次於計畫或活動執行中,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
暫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次於計畫或活動實際執行完成後,檢送領據
、全部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送本署辦理暫付款轉正及撥付尾款。
(三)有特殊撥款需要,經專案核准,不適用前二款規定者,受補助單位
應依計畫或活動專案核准之方式,向本署請領補助款。
四、補助經費之執行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將本署補助金額納入該受補助單位之帳務管理,不得
以個人名義支出。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據本署核定補助之計畫或活動內容及經費項目確實
執行,其所提報之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應限於
本署核定函發文日起,至計畫或活動核定執行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
者為原則。
(三)受補助單位接受本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署之監督。
(四)受補助單位變更計畫或活動之期程或內容,除時間急迫外,受補助
單位原則應事先來函說明,並經本署同意,始可變更執行計畫。
五、補助經費之結報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或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原始憑證黏貼於
支出憑證粘存單,並應依序編號,其中屬本署補助之領據及原始憑
證,於計畫或活動結束後,按核定經費科目別將每張支出憑證粘存
單之支出金額依序填寫於收支報告表(表格如附件一)及經費彙總
表(表格如附件二)。如同一計畫同時接受多個政府機關補助,請
填列「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明細表」明列經費分攤情形(表格如附件
三)。
(二)已依三(二)暫付之經費如有賸餘,除受補助單位為已實施校務基
金制度之學校外,其餘受補助單位應將經費按比例繳還本署。
(三)受補助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如有不符者,應請補正:
1.領據上須書明本署抬頭、受補助之計畫或活動名稱、領據日期、
受補助單位之統一編號(若無則免填)及立案字號等。
2.領據上須有與立案字號相符之名稱及印鑑,並有負責人、會計、
出納等相關人員簽章。
(四)本署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計畫核銷憑
證查核表」(格式詳附件四)內各項重點,審核受補助單位所送各
項憑證及附件,並就同意補助部分核銷或撥款,有實際支用數未達
本署補助金額者,則以該支用數為補助上限。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結算補助金額,支出超過下列規定者
,本署不予補助;未規定之費用項目,本署得按實際狀況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活
動或計畫實施要點」之各項原則或參考相關規定結算補助金額:
1.臨時雇工按日計酬,依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給付,每人每
日以支領八小時為限,並需註明實際工作日期及工作內容。
2.出席費、鐘點費、審查費、稿費之規定如下:
3.其他費用:
(1)計畫或活動所需餐費,須與計畫或活動內容有關,採盒餐方式
者,於每人八十元額度內核實補助;採桌菜方式者,於每桌三
千元額度內核實補助,受補助單位應將數量載明於原始憑證,
並檢附用餐人員名冊(請參閱範例一);本署不補助工作人員
誤餐費或計畫或活動所需點心、水果之費用。
(2)文宣品單價一百元以下。
(3)摸彩品(必須依文宣品規定辦理)每場次活動不超過三萬元,
且不得以現金支付。
(4)執行受補助計畫或活動執行期間,因辦理計畫或活動公務之出
差費,應依規定填列出差旅費報告單及報支差旅費表格(請參
閱範例二),並依下列標準覈實支付: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整理原始憑證:
1.受補助單位接受本署補助款辦理之計畫或活動,除由本署報請審
計單位同意採就地審計者外,應檢附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
2.支出憑證黏貼單上應詳細述明各項支出用途,一張憑證粘貼單至
多粘貼十張發票或收據。
3.各項憑證應粘貼於憑證粘貼單上,並經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
(1)經手(辦)人(不能與驗收或證明人同一人)。
(2)驗收人或證明人(不能與經手人同一人)。
(3)會計。
(4)負責人。
4.除稿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及臨時雇工得依本注意事項五
(四)標準以造冊或個人據領方式(均應簽名或蓋章)支給外,
其他各項費用一律以廠商開立之發票或營業收據列支。(請參閱
範例三、範例四)
5.單據之抬頭應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符,並書明年月日。
6.開立單據之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應齊全明晰,並書明地址。如係
提供勞務者個人收據,應註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地址。
7.購置各項財物發票或收據應詳列品名、規格、單價、數量及總數
等,若原開立憑證之廠商未註明上述資料者,受補助單位應於粘
貼憑證用途說明欄註明;發票或收據有更改者,則應加蓋原開立
廠商之負責人印章,但發票大寫金額更改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之規定,另行開立;另以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憑證,僅有
貨號或英文名稱者,應由受補助單位經手人以中文註明貨物名稱
(請參閱範例五),未註明者該項費用不予核銷,其訂有合約者
,應檢附合約正本一併保存。
8.單價乘以數量應與總價相符,總價並應與大寫金額一致。但採用
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9.執行計畫或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涉及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
,受補助單位應依法扣繳申報,並檢附辦理所得申報扣繳或歸戶
之切結書(可參考格式如附件五)。
10.執行計畫或活動期間相關之海報、印刷、文宣應有「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補助」字樣,且不得標示本署為主(協)辦機關。
11.如屬活動現場之相關費用,例如場地布置、音響租借、購置盆花
、旗幟等項目,辦理核銷原則應檢附相關現場照片。
12.受補助單位因故無法以原始憑證正本核銷,擬以影本核銷時,請
依下列方式辦理:
(1)原始憑證有遺失或其他原因者:受補助單位應向原始憑證原開
立廠商得以存根聯影本蓋「與正本相符」印章及統一發票章之
證明文件,並由受助單位開立切結書,保證未以該原始憑證向
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款或列支出費用。
(2)原始憑證由其他機關或單位核銷者:若該單項經費本署僅部分
補助或係由數單位分攤,則受補助單位應另附支出分攤表(需
註明原始憑證正本留存處),並檢附發票或收據影本,該發票
影本無需原開立廠商蓋章。
(七)除本注意事項五(五)及(六)所列舉之範例外,茲補充經常發生
之各項費用核銷範例如下。但無相關範例可參考者,依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1.廠商如係開立收據者,應請開立收據之廠商將免用統一發票編號
詳填於收據上(非買受人之統一編號),如未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者,請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辦理。(請參閱範例六)
2.國際電話應儘量避免,如屬計畫確實需要,應註明通話事由。(
請參閱範例七)
3.報支郵票款應檢附郵寄文件清單。(請參閱範例八)
4.公私立機構圖書室開立之影印費收據,請依規定加具「支出證明
單」。(請參閱範例九)
5.報支印刷及刻橡皮章款,請檢附樣張(章)。(請參閱範例十)
6.報支計程車資限受補助單位所在地市區內,因辦理計畫內業務所
需,始得報支(已報支差旅費中之雜費即不得再報支計程車資)
。應檢附計程車收據或支出證明單,二者均需註明起訖地點及時
間。(請參閱範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