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
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
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
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視實
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
至七五○赫茲,高頻頻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
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
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
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
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至一○○○赫茲,低頻持續
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
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
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
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
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
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
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
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救護,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