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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
    污染預防與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本法)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
    會(下稱本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本署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
    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與辦理所任事
    務;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自行辦理聘用。


三、本管理會之任務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四、本管理會得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署署長就各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相關任期及利益
    迴避注意事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本管理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二)提供本管理會辦理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重大政
      策、方案、計畫及規劃之諮詢建議。


六、本管理會得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邀集全體委員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全體委員過半
    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