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
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
定」公告事項二之附表壹、一有關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製程排放係數之備註,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公告事項:旨揭備註修正為:「1. V:估算基礎之 VOCs 含量百分比。2.製程中使用
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包含塗料、油墨、稀釋用溶劑
、清洗溶劑、黏著劑、上光漆與水槽液等。3.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其中平
版印刷程序所使用油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E)=Q×V×(1-RF)。
Q=油墨使用量(公斤),RF=VOCs 產品殘留係數(%),熱固型油墨為
20%,非熱固型油墨為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