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土壤處理標準第二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
辦法第九十四條。
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
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以下稱網路申請(報))之事業或污
水下水道系統,如附表。
二、網路申請(報)之內容、頻率、期限、審查及核發程序等規定,應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土壤處理標準、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網路申請(報)之格式,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書、事業或
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辦理。
三、網路申請(報)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包含附表所列自願採網
路傳輸方式申報者),其水質採樣、水量量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至遲應於水質採樣、水量量測二十四小時前,至中央主管機關水污
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預定委託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名稱、檢測或量測項目、採樣或量測人員、日期及以二小
時為區間之預定採樣量測時間。
(二)不得於預定水質採樣、水量量測時間前之二十四小時內,變更前款
預定申報項目。
(三)應於完成水質採樣、水量量測後二十四小時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申
報實際委託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檢測或量測項目、採樣或量
測人員、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起訖日期及時間。但完成水質
採樣、水量量測後二十四小時內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者,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完成實際申報。
(四)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水質採樣及水
量量測。
四、網路申請(報)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包含附表所列自願採網
路傳輸方式申報者),未依公告事項三規定辦理者,應重新執行水質
檢測或水量量測,並依公告事項三規定辦理。
五、網路申請(報)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條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質採樣
、水量量測者,其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質採樣、水量量測
之項目,不適用公告事項三及公告事項四之規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將網路申請(報)之事業或污水
下水道系統及委託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併同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一)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水質採樣、水量量測二十四小時前預申報與完
成水質採樣、水量量測後二十四小時內實際申報之委託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名稱、檢測或量測項目、採樣或量測日期、時間不一致。
(二)經主管機關現場查核有未確實依規定採樣之虞。
七、網路申請(報)以網路傳輸日為申請(報)日。網路申請(報)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網路申請(報)起始日,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主管機
關裁處生效日。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完成設置之日。
(三)自願採網路申請(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生效日。
八、網路申請(報)之表格應採網路傳輸方式送達,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或資料,應另以電子檔或掃描方式以網路方式上傳。
九、附表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與水污染防治措
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