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二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2年10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20077697號公告.pdf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指之即時追蹤系統,係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 GPS)、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載
裝置。
二、清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有害污泥、有害集塵灰、焚化爐飛灰、焚化
爐底渣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三、本公告所指之清運機具為領有交通部監理單位所核發之行車執照者。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四個月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