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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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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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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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氰化物、鎘、鉛、總鉻、六價鉻、總汞、有機汞、銅、鎳、硒、
砷、多氯聯苯、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除草劑、安特靈,靈丹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滴滴涕及其衍生物、阿特靈及地特靈、五氯酚
及其鹽類、毒殺芬、福爾培、四氯丹、蓋普丹、安殺番、五氯硝苯、
氟化物、硝酸鹽氮、銀等為有害健康物質。
二、本署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81)環署水字第三七二○九號公告停止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