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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揚模範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遴選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執行業
    務成效,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下
    列六類別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四)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五)環境用藥販賣、製造業專業技術員。
(六)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員。

三、參選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並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職責而有具體優良
    事蹟者,得依前點擇一類別報名參選模範環境保護專責人員:
(一)參加遴選時業已擔任任職機構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連續達一年以
      上之現職人員。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獲得同一類別獎項。
(三)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本人及任職機構,於遴選年度前一年至遴選期間
      內,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
(四)現居中華民國境內,品德端正,近三年內無不良紀錄。

四、報名方式: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任職機構填具報名表(格式如附表一
    ),並檢附前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年度報名開始一個月內向任
    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報名參選。

五、遴選方式:初選由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複選由本署辦理
    ,評分標準及選拔程序由遴選小組成員會商。
(一)初選: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於年度報名開始二個月內,向本
      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推薦參選人員及其參選類別,填具初選檢核
      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其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複選: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組成之遴選小組就前
      項初選名單審核遴選之,並得邀請參選人員親自說明或由遴選小組
      選派代表實地查證。
    複選結果由遴選小組召開會議審議評定,並陳報署長核定。

六、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表揚名額每年以十名為限,依第二點之分
    類分別遴選;同類別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之表揚,最多不得逾五名。經
    遴選小組認定特定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未達評分標準者,得從缺
    之。

七、本署得以頒發紀念獎座及獎品、並印製優良事蹟實錄或邀請傳播媒體
    報導等方式公開表揚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人員。

八、獲表揚之專責人員於參選年度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名資料有虛偽不實
    之情事者,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

九、遴選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並得委託機關(構)
    或民間團體辦理。

十、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相關預算項目內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