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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 (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 大腸桿菌群 (Coliform│六 (多管發酵法) │MPN/一○○毫升│
│  Group)              ├────────┼─────────┤
│                      │六 (濾膜法)     │CFU/一○○毫升│
├───────────┼────────┼─────────┤
│2 總菌落數 (Total     │一○○          │CFU/毫升      │
│  Bacterial Count)    │                │                  │
└───────────┴────────┴─────────┘
二、物理性標準: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臭度 (Odour)        │三              │初嗅數            │
├───────────┼────────┼─────────┤
│2.濁度 (Turbidity)    │二              │NTU            │
├───────────┼────────┼─────────┤
│3.色度 (Colour)       │五              │鉑鈷單位          │
└───────────┴────────┴─────────┘
三、化學性標準:
 (一) 影響健康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砷 (Arsenic)                │○‧○一        │毫克/公升│
├───────────────┼────────┼─────┤
│2.鉛 (Lead)                   │○‧○五        │毫克/公升│
├───────────────┼────────┼─────┤
│3.硒 (Selenium)               │○‧○一        │毫克/公升│
├───────────────┼────────┼─────┤
│4.鉻 (總鉻)  (Total Chromium) │○‧○五        │毫克/公升│
├───────────────┼────────┼─────┤
│5.鎘 (Cadmium)                │○‧○○五      │毫克/公升│
├───────────────┼────────┼─────┤
│6.鋇 (Barium)                 │二‧○          │毫克/公升│
├───────────────┼────────┼─────┤
│7.銻 (Antimony)               │○‧○一        │毫克/公升│
├───────────────┼────────┼─────┤
│8.鎳 (Nickel)                 │○‧一          │毫克/公升│
├───────────────┼────────┼─────┤
│9.汞 (Mercury)                │○‧○○二      │毫克/公升│
├───────────────┼────────┼─────┤
│10. 氰鹽 (以 CN -計)  (Cyani-│○‧○五        │毫克/公升│
│    de)                       │                │          │
├───────────────┼────────┼─────┤
│11. 亞硝酸鹽氮 (以氮計)       │○‧一          │毫克/公升│
│     (Nitrite-Nitrogen)       │                │          │
├──────────┬────┼────────┼─────┤
│項                目│最大限值│施  行  日  期  │單      位│
├──────────┼────┼────────┼─────┤
│12. 總三鹵甲烷 (Tot-│○.一○│自發布日施行    │毫克/公升│
│    al Trihalometha-├────┼────────┤          │
│    nes)            │○.○八│自中華民國九十五│          │
│                    │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
│13.   溴酸鹽 (Broma-│○.○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五│毫克/公升│
│    te)  (僅限加臭氧│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    消毒之供水系統) │        │                │          │
├─┬────────┴────┼────────┼─────┤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
│揮│14. 三氯乙烯 (Trichloroet-│○‧○○五      │毫克/公升│
│發│    hene)                 │                │          │
│性├─────────────┼────────┼─────┤
│有│15. 四氯化碳 (Carbon tetr-│○‧○○五      │毫克/公升│
│機│    achloride)            │                │          │
│物├─────────────┼────────┼─────┤
│  │16. 1,1,1-三氯乙烷 (1,1,1-│○‧二○        │毫克/公升│
│  │    Trichloroethane)      │                │          │
│  ├─────────────┼────────┼─────┤
│  │17. 1,2-二氯乙烷 (1,2-Dic-│○‧○○五      │毫克/公升│
│  │    hloroethane)          │                │          │
│  ├─────────────┼────────┼─────┤
│  │18. 氯乙烯 (Vinyl chloride│○‧○○二      │毫克/公升│
│  │    )                     │                │          │
│  ├─────────────┼────────┼─────┤
│  │19. 苯 (Benzene)          │○‧○○五      │毫克/公升│
│  ├─────────────┼────────┼─────┤
│  │20. 對- 二氯苯 (1,4-Dichl-│○‧○七五      │毫克/公升│
│  │    orobenzene)           │                │          │
│  ├─────────────┼────────┼─────┤
│  │21. 1,1-二氯乙烯 (1,1-Dic-│○‧○○七      │毫克/公升│
│  │    hloroethene)          │                │          │
├─┼─────────────┼────────┼─────┤
│農│22. 安殺番 (Endosulfan)   │○‧○○三      │毫克/公升│
│藥├─────────────┼────────┼─────┤
│  │23. 靈丹 (Lindane)        │○‧○○○二    │毫克/公升│
│  ├─────────────┼────────┼─────┤
│  │24. 丁基拉草 (Butachlor)  │○‧○二        │毫克/公升│
│  ├─────────────┼────────┼─────┤
│  │25. 2,4-地 (2, 4-D)       │○‧○七        │毫克/公升│
│  ├─────────────┼────────┼─────┤
│  │26. 巴拉刈 (Paraquat)     │○‧○一        │毫克/公升│
│  ├─────────────┼────────┼─────┤
│  │27. 納乃得 (Methomyl)     │○‧○一        │毫克/公升│
│  ├─────────────┼────────┼─────┤
│  │28. 加保扶 (Carbofuran)   │○‧○二        │毫克/公升│
│  ├─────────────┼────────┼─────┤
│  │29. 滅必蝨 (Isoprocarb)   │○‧○二        │毫克/公升│
│  ├─────────────┼────────┼─────┤
│  │30. 達馬松 (Methamidophos │○‧○二        │毫克/公升│
│  │    )                     │                │          │
│  ├─────────────┼────────┼─────┤
│  │31. 大利松 (Diazinon)     │○‧○○五      │毫克/公升│
│  ├─────────────┼────────┼─────┤
│  │32. 巴拉松 (Parathion)    │○‧○二        │毫克/公升│
│  ├─────────────┼────────┼─────┤
│  │33. 一品松 (EPN)          │○‧○○五      │毫克/公升│
│  ├─────────────┼────────┼─────┤
│  │34. 亞素靈 (Monocrotophos)│○‧○○三      │毫克/公升│
└─┴─────────────┴────────┴─────┘
 (二) 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
│項                                  目│最大限值│單      位│
├───────────────────┼────┼─────┤
│1.氟鹽 (以 F- 表示)  (Fluoride)       │○‧八  │毫克/公升│
├───────────────────┼────┼─────┤
│2.硝酸鹽氮 (以氮計)  (Nitrate Nitrogen│一○‧○│毫克/公升│
│  )                                   │        │          │
├───────────────────┼────┼─────┤
│3.銀 (Silver)                         │○‧○五│毫克/公升│
└───────────────────┴────┴─────┘
 (三) 影響適飲性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   (Iron)                   │○‧三          │毫克/公升│
├───────────────┼────────┼─────┤
│2.鐵 (Manganese)              │○‧○五        │毫克/公升│
├───────────────┼────────┼─────┤
│3.銅 (Copper)                 │一‧○          │毫克/公升│
├───────────────┼────────┼─────┤
│4.鋅 (Zinc)                   │五‧○          │毫克/公升│
├───────────────┼────────┼─────┤
│5.硫酸鹽 (以 SO42-  計)  (sul-│二五○          │毫克/公升│
│  fate)                       │                │          │
├───────────────┼────────┼─────┤
│6.酚類 (以酚計)  (Phenols)    │○‧○○一      │毫克/公升│
├───────────────┼────────┼─────┤
│7.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MBAS)     │○‧五          │毫克/公升│
├───────────────┼────────┼─────┤
│8.氯鹽 (以 Cl-  計)  (Chloride│二五○          │毫克/公升│
│  )                           │                │          │
├───────────────┼────────┼─────┤
│9.氨氮 (以氮計)  (Ammonia-Nit-│○‧一          │毫克/公升│
│  rogen)                      │                │          │
├───────────────┼────────┼─────┤
│10. 總硬度 (以 CaCO3  計)     │三○○          │毫克/公升│
│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
├───────────────┼────────┼─────┤
│11. 總溶解固體量 (Total Disso-│五○○          │毫克/公升│
│    lved Solids)              │                │          │
└───────────────┴────────┴─────┘
 (四) 有效餘氯限值範圍 (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
│項                          目│限  值  範  圍  │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Free Residual C-│○‧二~一‧○  │毫克/公升│
│hlorine)                      │                │          │
└───────────────┴────────┴─────┘
 (五) 氫離子濃度指數 (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
      之水,不在此限) 限值範圍:
┌───────────────┬────────┬─────┐
│項                          目│限  值  範  圍  │單      位│
├───────────────┼────────┼─────┤
│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       │六‧○~八‧五  │無單位    │
└───────────────┴────────┴─────┘

第 4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二○○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位│
├─────┼─────────────────────┼──┤
│濁      度│四 (水源濁度在五○○ NTU  以下時)         │    │
│(Turbidi- ├─────────────────────┤    │
│ty)       │十 (水源濁度超過五○○ NTU  ,而在一五○○│NTU │
│          │NTU 以下時)                               │    │
│          ├─────────────────────┤    │
│          │三十 (水源濁處超過一五○○ NTU  時)       │    │
└─────┴─────────────────────┴──┘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
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第一項處理後之飲用水,其濁度採樣地點應於淨水場或淨水設施處理後,
進入配水管線前採樣。

第 5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 (僅限加氯消
毒之供水系統) 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Free Residual Chl-│○‧二~二‧○│毫克/公升│
│orine)                          │              │          │
└────────────────┴───────┴─────┘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8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