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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告氣態二氧化氯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環署毒字第0950052513號公告.pdf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藥劑編號:○二○。
二、藥劑名稱:
(一)中文名稱:氣態二氧化氯。
(二)英文名稱:Gaseous Chlorine Dioxide。
三、化學式:ClO2。
四、最大添加劑量:一‧四 mg/L ;最大殘餘量:○‧七 mg/L ;亞氯酸
根濃度限值:一‧○ mg/L 。
五、其他事項依本署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