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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以下
  簡稱本獎章)之頒給作業慎重、客觀、公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獎章之頒給作業每三年辦理一次。但得視特殊需要不定期辦理。
   機關、團體或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得於辦理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三月
   底前,填具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一式二份(如附表)向本
   署推薦。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貢獻斐然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七項以上者。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五十篇以上者。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三項以上者。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貢獻斐然,足資表揚者。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或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貢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者。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四次以上者。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四次以上者。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四次以上者。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四次以上者。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四次以上者。
   7.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三項以上者。
   8.具有第一目至第六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四次以上者。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或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貢獻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且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
   總成績績優獎項達五次以上者。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五年以上者。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三十年以上者。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三十年以上者。
 (四)榮譽類:推動環境保護工作,貢獻斐然或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
    處置得宜,避免損害者。
 (五)曾獲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二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功績斐然,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五項以上者。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三十篇以上者。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二項以上者。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功績斐然,足資表揚者。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功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三次以上者。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三次以上者。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三次以上者。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三次以上者。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三次以上者。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三次以上者。
   7.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二項以上者。
   8.具有第一目至第六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三次以上者。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功
    績斐然,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且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總
   成績績優獎項達三次以上者。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二十年以上者。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者。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五年以上者。
 (四)曾獲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持續推動並著有績效者。



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三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一)學術類: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研究、發明、著作,績效卓著,
    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從事環境保護研究或發明環境保護專利三項以上者。
   2.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二十篇以上者。
   3.曾獲中央政府環境保護學術專業優等獎項者。
   4.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學術績效卓著,足資表揚者。
 (二)實踐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
    效卓著,並有以下事蹟之一者:
   1.擔任學校主管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者。
   2.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教師優等獎項二次以上者。
   3.擔任團體幹部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優等獎項二次以上者。
   4.曾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義工人員優等獎項二次以上者。
   5.擔任社區幹部曾獲全國環境保護模範社區優等獎項二次以上者。
   6.任內所屬企業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二次以上者。
   7.曾獲國際環境保護獎項者。
   8.具有第一目至第六目不同獎項之優良事蹟,得併計達二次以上者。
 (三)行政類:從事環境教育宣導,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績效
    卓著,並有以下事蹟或資歷之一者:
   1.擔任地方環保機關首長,且任職期間曾獲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總成
   績績優獎項達二次以上者。
   2.曾任環境保護機關主管十五年以上者。
   3.曾任環境保護機關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4.從事環境保護業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六、審查程序:
 (一)初選:本署受理推薦後,由本署於該年四月底前完成書面審查。
 (二)複選:
   1.該年五月底前召開複選委員會,以評選入選者進入決選。
   2.複選委員會就請頒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事實表之事蹟予以審查及評定等
   級,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
   查通過後,入選者方可進入決選。
 (三)決選:
   1.該年七月底前召開決選委員會完成入選者審查。
   2.一等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之入選者,需經本署推派委員訪談。
   3.入選者需經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審查通
   過後,報請署長核定為受獎人。



七、委員會組成方式:複選及決選委員除本署署長指定之副署長一人及綜合
  計畫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署長聘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組成。



八、本獎章於辦理年度之受獎人數原則為一等各類一人,二等各類二人,三
  等各類三人。



九、本署應公開表揚本獎章之受獎人,並頒發獎章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