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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環署空字第0910079406A號公告.pdf
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表.pdf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件)。
二、實施日期: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三、本署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88)環署空字第○○六三一四四
號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