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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環署空字第 0930090590A  號公告,自本公
              告實施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