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1 1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廚餘產生源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4712762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