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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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10038277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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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主 旨: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
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
公告事項:一、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
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
境,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空氣污染物。
二、旨揭六種溫室氣體空氣污染物之排放許可證申請核發,由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之機關為之。
三、本公告與溫室氣體減量專法規範相同者,從該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