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
任之乾電池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
月之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乾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
二、乾電池回收標誌圖樣:。
三、乾電池回收標誌應標示於其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
四、以單一電池或二個以上之電池組合之組裝型電池(battery pack),
其回收標誌應標示於組裝完成之電池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
五、乾電池裝配於物品中,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或促銷予消費者,得於
該物品之個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標示回收標誌及回收標誌相鄰處
說明「廢電池請回收」字樣,以取代本公告事項三之規定。
六、乾電池之回收標誌圖樣及其相鄰處說明字樣之標示規定如下:
(一)應顯著標示。
(二)不限定顏色,但應為單色。
七、乾電池供輸出者,不受本公告規定之限制。
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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