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除機動車輛、液晶電視機及液晶監視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項目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九七六○七C
號公告之有關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部分同時廢止。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
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公告附表: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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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 目 │ 費 率 │
├──┼─────────┼─────────────────┤
│1 │ │汽車:2,050 元/輛 │
├──┤機動車輛 ├─────────────────┤
│2 │ │機車:683 元/輛 │
├──┼─────────┼─────────────────┤
│ │ │(1) 腳踏車胎:1.5 元/條 │
│ │ │(2) 內徑 10 吋以下及機車胎: │
│ │ │ 4.5 元/條 │
│ │ │(3) 內徑 12 吋-14 吋:21 元/│
│ │ │ 條 │
│ │ │(4) 內徑 15 吋-19 吋:40 元/│
│ │ │ 條 │
│3 │輪胎 │(5) 內徑 20 吋-23 吋:120 元/│
│ │ │ 條 │
│ │ │(6) 內徑 24 吋農機用輪胎:270 元│
│ │ │ /條 │
│ │ │(7) 內徑 24 吋以上輪胎及特種胎(│
│ │ │ 不含內徑 24 吋農機用輪胎):│
│ │ │ 825 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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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鉛蓄電池 │1.9 元/公斤 │
├──┼─────────┼─────────────────┤
│5 │潤滑油 │0 元/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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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光燈(直管) │27 元/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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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電器物品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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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5 吋以上:371 元/台 │
│ │ │(2) 25 吋(含)以下:247 元/台│
│7 │電視機 │(3) 液晶電視機 │
│ │ │ 25 吋以上:233 元/台 │
│ │ │ 25 吋(含)以下:127 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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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50 公升以上:606 元/台 │
│8 │電冰箱 │(2) 250 公升(含)以下:404 元/│
│ │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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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洗衣機 │317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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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冷暖氣機 │248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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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物品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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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筆記型電腦 │39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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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27 元/台 │
│12 │監視器 │(2) 液晶監視器 │
│ │ │ 25 吋以上:233 元/台 │
│ │ │ 25 吋(含)以下:127 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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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主機板 │49.2 元/台 │
├──┼─────────┼─────────────────┤
│14 │硬碟機 │49.2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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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機殼 │8.2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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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電源器 │8.2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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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印│噴墨式印表機 │81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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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表│雷射式印表機 │137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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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機│點矩陣式印表機│151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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