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規範揮發
性有機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性能規格,以作為主管機關管理公私場所
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依據。
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規範
(一)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設施
1.安裝位置: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排放速率皆具有代
表性之位置,並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
樣設施規範」規定設置;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未規定者
,依下列規定實施。但公私場所因故未能依規定設置者,應檢具
流場濃度特性調查結果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替代位置或
檢具濃度計算方式,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以符合第三點性能
規格之替代方式為之。
(1)單點量測(Point CEMS),量測點應距排放管道管壁一公尺以
上或於排放管道截面之中心區域(Centroidal area) 內。
(2)光徑量測(Path CEMS) ,量測光徑應經過排放管道管壁一公
尺以上之內部區域內或排放管道內部幾何相似形之同心區域,
該區域佔總截面積 50% 之範圍內,須有 70% 以上量測光徑
通過或經過中心區域內任何位置。
2.數據記錄器:數據記錄器應答範圍應包含零點至全幅,其全幅設
定範圍應配合監測設施之全幅,並能調整至監測設施偵測極限濃
度之刻度。
3.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採樣管道性質:
(1)如污染源樣品中粒狀物含量過高,應設置過濾器。
(2)公私場所如無法符合相對準確度測試性能規格,其樣品傳輸管
線須設有保溫措施,並保持排放管道溫度至分析儀器進樣入口
。公私場所無法設置傳輸管線保溫措施時,應檢具相關符合相
對準確度測試性能規格之替代方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
實施。所謂無法符合相對準確度測試性能規格,係指確認程序
之相對準確度測試無法符合或每季執行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未符
合性能規格。
(二)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安裝規範
1.安裝位置: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排放速率皆具有代
表性之位置,並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
樣設施規範」規定設置;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未規定者
,依下列規定實施。但依行業別排放標準規定,公私場所污染防
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流率監測設施,公私場所因
故未能依前項規定設置者,得採用流率轉換係數或其他替代方式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以符合第三點性能規格之替代方式為
之。
(1)單點量測(Point CEMS),量測點應距排放管道管壁一公尺以
上或於排放管道截面之中心區域(Centroidal area) 內。
(2)光徑量測(Path CEMS) ,量測光徑應經過排放管道管壁一公
尺以上之內部區域內或排放管道內部幾何相似形之同心區域,
該區域佔總截面積 50% 之範圍內,須有 70% 以上量測光徑
通過或經過中心區域內任何位置。
2.數據記錄器:數據記錄器應答範圍必須包含零點至全幅,其全幅
設定範圍應配合監測設施之全幅,並應能調整至監測設施偵測極
限之刻度。
3.流率轉換係數:
(1)參考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NIEA A
101) 六、(二)之規定選定測定位置、測定孔及測定點。
(2)參考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NIEA A
101) 六、(六)之規定進行排氣流率及流量之測定。
(3)流率轉換係數原理
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測定排放管道斷面
平均流率及同時段 CEMS 流率監測設施測定排放管道斷面某一
固定點或測定線上之平均流率,依式(1) 計算流率轉換係數
︰
(4)排放管道流率之計算如表 1。
(5)管道排氣流量之計算如表 2。
三、性能規格
(一)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性能規格如表 3。
(二)排放流率監測設施性能規格:
1.零點及全幅偏移:排放流率監測設施若連接多項分析器,每項分
析器皆須量測體積流率及溫度,且體積流率應進行零點及全幅偏
移測試。
2.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流率監測設施量測排放流率之零點及全幅
偏移測試應於 3% 全幅以內,量測溫度之準確度應於 ±1%
或 ±0.5°C 以內。
3.相對準確度:監測設施量測值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
試平均值之誤差應小於或等於 20% 。
四、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方法
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可依下列方法擇一進行:
(一)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應得以進行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
之監測。
(二)公私場所以符合總碳氫化合物之監測方法量測排放管道之排氣時,
其排氣中具有甲烷者,得以計算甲烷濃度之觸媒氧化法或其他同具
有計算甲烷濃度能力之檢測方法進行監測,並據以計算非甲烷碳氫
化合物監測數據紀錄值,其中觸媒氧化法之觸媒轉化效率確認方式
或其他同具有計算甲烷濃度能力之檢測方法之可信度確認,應於數
據品保品管計畫書詳列供主管機關備查。
(三)公私場所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前已設置或已進行確認程序者,以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關於總碳氫化合物之檢測方法監測排放管道之排
氣時,如排氣中含有甲烷,得採用最近一次定期檢測結果,由環境
檢驗測定機構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關於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之
檢測方法測得之數據,將總碳氫化合物數據扣除非甲烷總碳氫化合
物數據後所得甲烷濃度數據之算術平均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
後,始得進行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並於收到
檢驗測定機構之定期檢測正式測試報告之隔日零時起修正之。其後
則以每季檢驗測定之甲烷數據,進行下一季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監測
數據紀錄值之計算。
(四)公私場所之監測設施於本原則公告前已設置者,以符合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關於總碳氫化合物之檢測方法監測排放管道之排氣時,如排
氣中含有甲烷,得以簽立切結書之方式,確認監測所得之總碳氫化
合物監測值,等同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監測數據。
五、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指監測設施每季之有效監測時數比率,其
標準依據行業別排放標準之規定辦理,計算公式如下:
T-(Du+Dm)
P=───────×100%
T-t
P :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
T :固定污染源每季操作時間;單位為小時。
t :監測設施汰換時間;單位為小時。
Du:監測設施無效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
Dm:監測設施遺失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
六、監測設施確認程序
(一)先期測試之準備:依製造商提供之操作手冊進行操作前準備。
(二)應答時間測試:以污染物分析器重複三次測試高值(全幅濃度之 8
0% 至 100%)標準氣體或器材,記錄監測設施輸出值達到標準氣
體濃度值 95% 之時間;再以低值(全幅濃度之 0 至 20%) 標
準氣體或器材同樣測試三次,計算上述應答時間之平均值及偏差率
。
(三)偏移測試:當固定污染源達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
物)料使用量 50% 以上或該季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50
% 以上時,依第七點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連續進行七天之零
點及全幅偏移測試(二十四小時),每日測試結果應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監測設施性能規格。
(四)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當固定污染源達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
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50% 以上或該季最大產量或燃(物)料
使用量 50% 以上時,依第八點第一款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
)程序進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儀器如同時量測多種氣體成分時
,各量測項目皆須符合相對準確度之性能規格。
(五)監測設施無法適用第一款至前款確認程序者,得於請地方主管機關
核可後,以替代方式進行。
七、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程序:為檢驗監測設施在量測排放濃度(或排放
流率)之準確程度,應定期進行下列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並記錄之。
於執行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時,監測設施不得執行任何之調整。
(一)零點偏移:
1.監測設施使用零點標準氣體測試或校正器材,應記錄該設施輸出
值並計算與零點標準濃度之差值。使用標準氣體者,應不經稀釋
直接經採樣界面前端將查核氣體導入,並流經採樣界面所有組件
對監測設施進行測試。
2.公私場所應記錄零點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在分析器未經調整之氣
體濃度顯示值。監測設施每日進行多次零點偏移測試者,各次測
試結果均應記錄之,不得擇一記錄,或以後續偏移測試之結果替
代前一次偏移測試之結果。監測設施無法使用零點標準氣體進行
零點偏移測試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以其他校正
器材(氣體匣、濾光器等)進行測試。
零點偏移值=儀器輸出讀值-零點校正器材標準值。
(二)全幅偏移:
1.監測設施使用全幅標準氣體測試或校正器材,記錄該設施輸出值
並計算與全幅標準濃度之差值。使用標準氣體者,應不經稀釋直
接經採樣界面前端將查核氣體導入,並流經採樣界面所有組件對
監測設施進行測試。
2.公私場所應記錄全幅標準氣體或校正器材在分析器未經調整之氣
體濃度顯示值。監測設施每日進行多次全幅偏移測試者,各次測
試結果均應記錄之,不得擇一記錄,或以後續偏移測試之結果替
代前一次偏移測試之結果。監測設施無法使用全幅標準氣體進行
全幅偏移測試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以其他校正
器材(氣體匣、濾光器等)進行測試。
全幅偏移值=儀器輸出讀值-全幅校正器材標準值。
(三)排放流率之零點/全幅偏移測試:公私場所應依監測設施製造廠商
建議之校正步驟執行各項測試,並將執行之校正步驟詳載於數據品
保計畫書,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八、測試查核程序:
(一)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程序:在同一條件下(凱式溫度二七
三度及一大氣壓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基準),將監測設施與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同時量測之數據作相關性分析。
1.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為整體採樣(integrated
sample)樣品,則直接取其檢驗數據與監測設施同一時間內整體
平均值比較。
2.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為單點採樣(grab)樣品
,則計算所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各單點採樣數
據之平均值與監測設施整體值比較。如採樣時濃度隨時間而異,
則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所有單點採樣樣品之算
術平均值與監測設施同一時間內整體平均值比較。
3.測試前之準備工作: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與受測單位需以檢測機構
之標準氣體不經採樣介面進行監測儀器濃度確認。檢測機構與受
測單位須由應答時間確認數據比對之起迄時間。檢測機構與受測
單位之排放流率數據比對之起迄時間應一致。
4.測試次數: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測試三次以上
,每次測試需三組數據,合計九組以上數據。公私場所執行超過
九組相對準確度測試者,得於計算相對準確度時刪除全部測試組
數的零至四分之一測試組數。但刪除後之組數仍須至少維持在九
組以上,且所有相對準確度測試之數據仍應申報,包括未納入相
對準確度計算之數據。各組測試之揮發性有機物採樣分析時間,
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5.參數設定:受測單位於受測期間,數據修正參數(水分、溫度、
氧氣)應維持原設定值不得任意變更,以維持 RATA 檢測之正確
性。
6.計算: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所得之測試平
均值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與監測設施各組數據
之差值後,計算差值之平均值、標準偏差、信賴係數(式 9、10
、11)及相對準確度(式 12) 。各組測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
認可之檢測方法與監測設施數據之起迄時間應一致。所有比對數
據、差值之平均值、標準偏差、信賴係數及相對準確度之有效位
數,均應依四捨五入之原則計算至小數點下一位。
(二)相對準確度查核(RAA) 程序: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
檢測方法進行相對準確度查核。依此程序進行查核測試,測試一次
共三組數據,以所量測平均值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
法測值平均值之差值,除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測
值平均值之百分比後,即為準確度。
(三)標準氣體查核(CGA) 程序:係指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濃度之氣體,
不經稀釋直接經採樣界面前端將查核氣體導入,並流經採樣界面所
有組件對監測設施進行查核。每一種濃度之查核氣體應取三次非連
續量測讀數並記錄之,以所量測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之差
值除以查核氣體標示濃度之百分比後,即為準確度。查核氣體濃度
應為監測設施全幅值之 20% 至 30% 及 50% 至 60% 。
九、校正標準氣體
(一)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之零點校正標準氣體,係採用大氣或公私場
所自行製造生產之空氣者,應使其不得含任何足引起分析儀應答(
Response)或可能與監測項目產生反應之物質,且揮發性有機物之
濃度含量應小於或等於 0.1 ppm。公私場所應於品保品管計畫書載
明其例行保養步驟、性能規格及其產生之校正標準氣體性質查核頻
率,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二)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之零點及全幅校正標準氣體係採用鋼瓶裝標
準氣體者,依序採用下列追溯方式,且誤差應於 ±5% 以內:
1.追溯至國家一級標準。
2.追溯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
3.追溯至國外一級標準或國外認證機構認可之單位。
4.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追溯方式。
(三)監測設施製造商或供應商應提供校正標準氣體標示濃度、保存期限
、具標示濃度及其量測不確定度(uncertainty) 或經認證之準確
性測試結果(certified accuracy result) 之驗證報告等證明文
件。校正標準氣體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
(四)其他校正器材(如:氣體匣、濾光器等)應由國家或國際認證機構
提供校正器材標示濃度及保存期限之證明文件。校正器材應於有效
期限內使用。
十、數據保存期限
(一)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監測設施之例行校正測試、查核及保養
,並作成紀錄,保存二年備查:
1.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進行一次。
2.揮發性有機物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應每季進行一
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
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報請地方主管機
關核可後,得以替代查核方式或調整其查核頻率:
(1)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皆小於其性能規格值之二分之一者,
自下一季起得改為每半年進行一次。
(2)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兩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
一季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進行,其他
季執行時得以相對準確度查核或標準氣體查核方法進行。
3.依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提供之使用手冊進行例行保養,並對校正標
準氣體及校正器材定期進行查核。
4.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校正測試或查核。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監測設施依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並應依固
定污染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13 條及第 16 條
規定保存備查。
十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緊急備用或運轉率低之防制設備,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免設置相關之監測設施。
十二、公式
(一)算術平均
(二)標準偏差
(三)信賴係數:單尾(one-tailed)之 2.5% 誤差信賴係數
(四)零點及全幅偏移之計算
(五)RATA 之相對準確度
(六)RAA 之相對準確度
(七)CGA 之準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