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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37105169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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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少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加速環境復原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設置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災害類別。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三)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機關。
(四)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與本部業務有關之各項災害防救及應變措
      施。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災害防救相關之新聞發布。
(七)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四、本小組組織成員: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次長兼任。
      其餘成員由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環境保護司、大氣環境司、水
      質保護司、監測資訊司、本部氣候變遷署、本部資源循環署、本部
      化學物質管理署、本部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本部主任秘
      書室(新聞公關組)及相關幕僚單位代表一人擔任,並得視實際需
      要適時調整;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應變業務事宜
      ,原則由本部主政應變窗口之單位主管兼任之;發生本部主管災害
      或有發生之虞時,由主管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之單位、機關主管或召
      集人指定之人員擔任之。

五、本小組成立時機及地點如下:
(一)其他部會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須本部派員進駐處理相關事宜;
      或本部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由執行秘書視需要報請召集人
      同意後成立。
(二)本小組設置地點,得由執行秘書報請召集人指定之;其作業地點應
      配置足夠之辦公設備、資訊、通訊設施及其他應變必須之軟體、硬
      體設備。

六、本小組撤除時機: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本部部分任務後撤除。
(二)本部主管災害危害不致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後續作業得循正常業
      務程序處理時,由執行秘書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撤除。

七、本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分工及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開設期間所需作業經費由相關司、處及所屬機關支應,參與運
    作執勤人員相關費用由原單位或機關自行支應。

九、各單位或機關相關人員應全力配合本小組及本部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人員運作,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本部暨所屬機關依規定敘獎;
    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