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獎勵海關及警察人員協助查緝
非法輸出入氰化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直接出力之海關及警察查緝氰化物有功人員。
三 本署依查緝氰化物數量,頒發等值獎金之獎品;其頒發獎品金額標準
如附表一。
四 獎品之具領,由當地關稅局或警察直屬機關,列具請領人姓名、職稱
、身分證號碼、應發獎品金額、戶籍地址及查緝事實,格式如附表二
,分別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前函報本署。
五 本署於彙整具領清冊並審核後發給獎品。
六 獎品價值達新台幣七千元以上者,由本署代繳百分之六所得稅。
七 本要點經 署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