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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再利用推動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 再利用推動 746 筆

    291.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99790號函
    日期:094.12.30
    292.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93876號函
    日期:094.11.30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293.
    標題:廢/停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或辦理退費。」及應回收廢棄物責   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責任業者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者,得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扣抵其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一、營業量或進口量申   報表(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指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免附)。二、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三、不在國內廢棄之扣抵量彙總表。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有關責任業者間接出口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責任業者與出口廠商間責任物之交易憑證(如銷貨發票)、出口廠商之出口報單影本、裝箱單及其出具之切結書(聲明數量歸屬無誤且未提供於其他責任業者重複扣抵)等資料,作為申報出口扣抵之證明文件。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93182號函
    日期:094.11.24
    停止適用日期:110.01.26
    294.
    標題: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89908號函
    日期:094.11.15
    295.
    標題: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本 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倘前揭之玩具糖果等商品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核定為「玩具」,並取得證明文件,而其裝填之容器屬本署公告材質 項目,則該等商品應屬公告列管應回收之「食品類」容器商品,其輸入或 製造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容器商品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進口量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作業。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85262號函
    日期:094.11.03
    296.
    標題: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共有 30 項如人身清潔保養用品、非彩粧類之化粧品、精油、香水等,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 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應依法辦理登記、申報容器商品營業量或進口 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本案容器商品「牙籤」 係屬前揭公告表列第 12 項物品: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其外包裝如屬上開 公告應回收之容器,則該產品為公告表列之責任物。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80655號函
    日期:094.11.02
    297.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82541號函
    日期:094.11.01
    298.
    標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舉凡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含有害 物質之成分及具有回收再利用之價值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 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 除、處理之責任。上揭責任業者應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合先敘明。另查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 告之公告事項 4 :「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 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公告事項 5 :「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 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予以敘明並未變更責任業者認定原則。 綜上,依OO環保局所述,「龜、桃、圓、乾」係為「OO食品行」所製 造,亦為該商品商標之使用者,應依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及繳納 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作業,並於容器商品標示回收標誌;而「OO實業 有限公司」為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78745號函
    日期:094.10.20
    299.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80125號函
    日期:094.10.20
    300.
    字號:環署基字第0940076021號函
    日期:09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