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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再利用推動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 再利用推動 746 筆

    231.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72203號函
    日期:096.10.12
    232.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70114號函
    日期:096.10.11
    233.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73350號函
    日期:096.10.11
    234.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6769號函
    日期:096.10.03
    235.
    標題:查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 ),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屬依本 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又「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 之廢棄物屬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 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已排除不 受該標準之規範。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6534號函
    日期:096.09.27
    236.
    標題: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且標 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本表規定之容器材質。有關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等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均屬容器 瓶身以外之附件。商品之外包裝縮膜,其功能如係屬外包裝性質,且使用 後不會併容器廢棄者,該外包裝縮膜非屬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範圍,毋須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8969號函
    日期:096.09.20
    237.
    標題: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容器定義一、及六、 分別略以: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 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塑 膠( PET 、發泡 PS 、未發泡 PS 、 PVC 、 PE / PP 、其他塑膠) 及植物纖維等 1 種或 1 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 形態非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如塑膠容器內所裝填之物質係屬雜項 調製食品,屬本署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商品」責任物,依 規定該產品即應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相關作業。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9763號函
    日期:096.09.20
    238.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67809號函
    日期:096.09.06
    239.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2705號函
    日期:096.08.24
    240.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0852號函
    日期:09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