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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3 筆
2051.
標題:
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工處泰安南下服務區之餐飲食品業係由高公局租予○○公司承覽餐飲生意,故該區之垃圾係為商業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字號:
環署空字第38396號函
日期:
085.08.05
2052.
標題:
有關煉鋼業電弧爐之燃燒係屬非密閉性之燃燒系統,其集塵設備如間接吸引、直接吸引、屋頂集塵等,於正常操作狀況下必抽引大量空氣進入污染防制設備,此為不可避免之抽引,其排氣含氧參考基準仍依實測值計算,即排放廢氣濃度值不需含氧校正
字號:
環署空字第37356號函
日期:
085.08.02
2053.
標題:
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字號:
環署空字第43762號函
日期:
085.08.02
2054.
標題:
一、依本署第四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製藥及一般製造程序之行業,於條件說明中已明定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尚毋需申請許可
字號:
環署空字第43375號函
日期:
085.08.02
2055.
標題:
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申請設置
字號:
環署空字第33843號函
日期:
085.07.30
2056.
標題:
一、有關公私場所從事生產製造而無有效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之污染行為疑義時,稱「若該污染源具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後由管道排放,則該些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包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非經管道排放),自可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字號:
環署空字第35449號函
日期:
085.07.25
2057.
標題:
一、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五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包括該公司所提之脫脂劑、研磨劑、光澤劑、印刷電路板用添加劑、電鍍液添加劑、無電解鎳藥品等之摻配製造
字號:
環署空字第42645號函
日期:
085.07.24
2058.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字號:
環署空字第39383號函
日期:
085.07.22
2059.
標題: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固定污染源..應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及同法第五十條「..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日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等規定,故公告日前所設立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如已指定公告二年內提出操作許可申請,不論期限屆滿後是否取得操作許可證,於審查期間仍可繼續操作
字號:
環署空字第38837號函
日期:
085.07.20
2060.
標題:
廢/停
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並據以擔任該類職務累計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如為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係指其專責單位主管於取得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證書之後,曾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且累計達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者任之
字號:
環署空字第31640號函
日期:
085.07.19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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