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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法第68條係第63條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如屬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案件,請依本法第68條規定進行處分,欲責令限期改善再次複驗者,依本法第63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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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106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法第 68 條係第 63 條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 ,如屬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案件,請依本法第 68 條規定進行處分, 欲責令限期改善再次複驗者,依本法第 63 條規定辦理之。 二、本署 95 年 8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62827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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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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