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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或專業顧問機構執行公害污染檢測,可否援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作為委託依據等相關問題,法務部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二三○三一號函釋示,請貴局於執行柴油車排煙檢測站環保違規處分等相關公害污染檢測案件時遵照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508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或專業顧問機構執行公害污染檢
              測,可否援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作為委託依據等相關問題,法務
              部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二三○三一號函釋示,
              請貴局於執行柴油車排煙檢測站環保違規處分等相關公害污染檢測案
              件時遵照辦理。
          二、至本署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環署空字第○○一六二七三號函說
              明三「有關公權力之執法,應由正式公務人員為之」中之正式公務人
              員,係指廣義之公務人員,即包含約聘僱人員。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