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營造業屬拆建合併案件是否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四)營造業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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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 發文字號: |
環循利字第115601087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主 旨:有關營造業屬拆建合併案件是否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公告事項一、(二十四)營造業之認定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奉環境部交下貴局 115 年 6 月 17 日雲環循字第 1151019023 號
函辦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
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
十四)營造業規定略以「1.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為繳交空
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
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2.對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
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拆除工程者…」。
三、有關領有拆建合併建築執照,亦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情形,其營建
工程部分未達前開列管標準,惟該營建工程雖屬建造及拆除執照合併
核發,無單獨拆除執照,其屬拆除工程者仍符合前開公告列管之營造
業,應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載明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俟營建工程興建完竣,並將其廢棄物清理完妥後,始得申請解除列
管。
正 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綜合規劃組法
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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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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