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運用遙測數據認定柴油車有污染之虞並通知到檢疑義一案
|
| 發文機關: |
環境部 |
| 發文字號: |
環部空字第115000999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 內容: |
主 旨:有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運用遙測數據認定柴油車
有污染之虞並通知到檢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5 年 5 月 22 日北市環空字第 1153065999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
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
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
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使用人或所有人之車輛
經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通知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而其未
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者,主管機關得認定其違反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並依本法第 79 條規定裁處,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
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有污染之虞」之認定基準,主管機關得依職
權運用相關執法工具或技術,進行判定有污染之虞之舉證憑據。以光
學遙測技術為例,現有使用此項技術之國際作法與蒐整我國柴油車實
際廢氣排放現況,經光學遙測技術測得柴油車廢氣排放一氧化氮(NO
)濃度達 1,500 ppm 以上者,已逾柴油車正常廢氣排放水準,客觀
上足資認定其排放狀況應有異常,屬有污染之虞,主管機關可依法通
知到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四、另貴局建議儘速訂定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遙測篩選標準一節,本部
將持續研析光學遙測技術使用條件並蒐集監測數據,在衡酌技術與驗
證可行後,依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研訂篩選標準,以健全管制作業
。
正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法制處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