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非屬應回收廢棄物之家用電器簡易拆卸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6款定義之「分類」行為規範
|
發文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文字號: |
環循永字第11461108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永續消費回收 |
內容: |
主 旨:為非屬應回收廢棄物之家用電器簡易拆卸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之「分類」行為規範,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4 年 4 月 17 日桃環海資字第 1140032114 號函。
二、查應回收廢棄物之廢電子電器項目,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
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回收業係指從事應回收廢
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
者。另依「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廢電子電器於回收、貯存、清
除過程不得拆解。
三、又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分類
」係指一般廢棄物於排出、貯存、回收、清除及處理過程中,為利於
後續之運輸、處理,將不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
四、上揭「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將不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
」樣態多元,案詢家戶排出之家用電器,倘為複合材質之非屬公告應
回收的一般廢棄物,為提高分類(將不同類別性質加以分開)成效,
有以徒手或使用手工具、電動手工具卸除廢物品鎖固件,將不同類別
性質的原設計元件、零件或組件、部件簡單拆卸分開,以利後續運輸
、處理者,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
定義之「分類」行為。
五、上揭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之
「分類」行為,不得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定義之「中
間處理」行為。簡單拆卸分開後之一般廢棄物應分類貯存及清除;涉
危害或有害物質之元件、零件或組件、部件(如:電線、鋰電池),
其拆卸、分類貯存及清除處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部法制處、環
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綜合規劃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基金
管理會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