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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9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1281111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本署 99 年 4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990034790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內容所提「全職工作」,已於 105  年 6  月 29 日環署毒字第
          1050049766  號令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時
          改為「專職工作」,考量函釋內容有所變更,且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
          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