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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二、(三)應減輕裁罰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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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000816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二
、(三)應減輕裁罰事項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2 月 23 日中市環空字第 1100144237 號函。
二、依裁罰準則附表一規定,「污染特性」(C) 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
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同附表備註 2 規定,按
次處罰者,視為同一案件,按次處罰之次數不列入累積次數計算。同
裁罰準則附表二、(三)規定,違規日前 3 年內首次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下稱本法)規定,且未涉及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
節重大情形者,減輕裁罰之權重上限(E) 為 0.5。另依「環境講習
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
件 1 計算環境講習時數。同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1 年
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 2 次以上違反同一
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本條第
1 項規定之 2 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 8 小時。
三、本案業者違反本法規定,貴局依法處分(下稱原處分)並限期改善,
改善期限屆滿後,經複查結果仍未完成改善,貴局得按次處罰。因原
處分屬第 1 次(首次)違規,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之按次處罰,已非
屬首次違規,因此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裁罰準則附表二
、(三)所定違規日前 3 年內首次違規而應減輕裁罰之規定,本署
業於 109 年 9 月 9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90084256 號函復貴局在
案(諒達)。
四、另依貴局所述,本案依前揭執行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環
境講習時數為 2 小時一節,參考裁罰準則附表一「污染特性」(C
)之計算方式,按次處分視為 1 次性處分,因此本案不適用前揭執
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講習時數以 2 倍計算之規定。
五、本案請貴局依前開說明本權責辦理。
正 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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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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