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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原廢水檢測結果,部分水質濃度高於原許可登記事項,但符合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或環評承諾、總量管制加嚴限值範圍內者,且未涉及廢(污)水或污泥處理量增加、操作參數變更或處理設施工程改善,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事後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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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011565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原廢水檢測結果,部分水質濃度高於原許可登記事項,但符合放流水
標準管制限值或環評承諾、總量管制加嚴限值範圍內者,且未涉及廢(污
)水或污泥處理量增加、操作參數變更或處理設施工程改善,為水污染防
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之事
後變更事項,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
登記事項,屬第 21 條第 1 項第 9 款「其他未涉及廢(污)水、
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廢水檢測結果,部分水質濃度高於原許可登
記事項,但符合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範圍內或環評承諾、總量管制加
嚴者,且未涉及廢(污)水或污泥處理量增加、操作參數變更或處理
設施工程改善者,依許可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認定為
事後變更事項。但原廢水之水質濃度符合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惟高
於環評承諾或總量管制加嚴限值者,仍應辦理事前變更。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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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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