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000364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
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10 年 6 月 7 日雲環水字第 1100007492
號函辦理。
二、依本署 106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48426 號函及 108
年 12 月 18 日環署水字第 1080090693 號函,為增進畜牧糞尿之資
源化,減少廢(污)水排放至地面水體,環保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管制
需求,免除全量資源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者部分自動監測(視)設施
設置,惟其貯留及輸送設備因有監視管制之必要,故仍應設置攝錄影
監視設施(其數量及位置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之,監視範圍應
至少包含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
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合先敘明。
三、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設置目的係確保重大違規事業維持廢(污)水
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為持續監督改善情形,並有效預防再次違規,其
貯留及輸送設備之監測設施有持續監控之必要(參照本署 102 年 3
月 8 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修正說明),
故全量資源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設置於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
口等位置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於維持正常連線傳輸達
365 日後,尚不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8 項規定免除設置,俾利環保主管機關持續監控廢(污)水輸
送狀況。
正 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規: |
|